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6号)
发布时间: 2020-08-14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20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邢自然复决字[2020]第6号
申请人:翟**,男,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柏乡******号,身份证号:13******15。
被申请人: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 址:邢台市柏乡县建设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孙志勇 职务:党组书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于2020年6月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柏乡县******村村民,在寨里东村拥有合法的耕地被本村村民翟**非法强占并进行了违法的房屋建设,期间经申请人多次和翟**交涉,翟**拒不返还强占申请人的土地,申请人无奈将翟**诉至法院。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翟**将违法建房所占用的自留地返还给申请人耕种。2018年8月9日西汪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办公室经过核查,进一步认定翟**所建房屋及圈占的土地,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属于违法建筑。
一、翟**强占申请人的耕地进行建房,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翟**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对土地进行严格的用途管理制度,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建设,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该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后,作出《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并应依法履行查处申请人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
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对土地的合法权益,查处翟**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于2020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翟**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举报,被申请人作出《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逃避法定职责,未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应予纠正。
被申请人称:翟**反映翟**未经批准建住宅,柏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否有执法权,即《土地管理法》修订后,农村宅基地违法查处工作由哪个部门负责的问题。
2020年1月1日,修正后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生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此前,在机构改革中,已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就宅基地审批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予以进一步明确,提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在涉及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方面,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019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也曾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具体承担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应该说,对农村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职责,无论是新的法律规定,还是部门职责分工,都明确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综上,自2020年1月1日之后,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已经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转移到农业农村部门,在我局给翟**的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翟**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的理由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故请求市局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申请人翟**与翟**因返还原物一案在柏乡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申请人翟**要求翟**归还耕种其的承包地及自留地共计1.42亩。柏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2017)冀05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村东南的承包地东以翟中会与翟**地界为标界,西以翟俊生与翟义成地界为标界,两标界中间取中线,中线以西1.9米由被告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翟**耕种;二、位于村东北的承包地北以翟**承包地的北界为标界,南以翟俊生承包地的南界为标界,两标界中间取中线,中线以南16.09米由被告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给翟**耕种;三、自留地东以翟**自留地与翟全贵自留地为标界,标界向西17.40米为翟**与翟**地界,地界以西由被告翟**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原告翟**耕种,地界以东归翟**耕种。2018年8月9日柏乡县西汪镇人民政府西汪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办公室向翟**作出如下通知:根据《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冀0524民初580号判决,经西汪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办公室核查,翟**你所建的房屋及圈占的土地,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属违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之规定,现责令你在十天内自行清理你旧房屋西自行圈占的土地。你所建的违法房屋等待进一步处理,如到期还没有清理干净,将按你私搭乱建处理、带来的后果自负、将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强制清理。翟**并未按照上述要求拆除其在申请人耕地上违法建设的房屋,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举报人翟**在举报人翟**的农用地上非法建设房屋的土地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以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柏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5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2.申请人提供的2018年8月9日《柏乡县西汪镇人民政府西汪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办公室》向翟**作出通知复印件;
3.申请人提供的《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书》复印件;
4.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翟**土地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4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载明,所涉土地为承包地和自留地。被申请人未提供认定所涉土地为宅基地的证据材料,认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和违法查处工作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土地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
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