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0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3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省农村五保暨农村低保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城镇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等制度基本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初步构成,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较好保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市经济欠发达、财政投入不足等原因,使农村五保、农村低保还做不到 "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部分群众生活仍比较困难。因此,进一步加大社会救助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把事关城乡困难群众切实利益的各项救助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切实做好各项社会救助工作

    (一)认真抓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06〕28号)要求,全面落实五保供养政策,做到 "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一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各县(市、区)在11月20日前要全面完成《五保供养协议》签订、《五保证》发放和《五保档案》建立工作。二要切实落实五保供养经费。要按照省《通知》要求,在11月底前将供养待遇兑现到人,做到 "应保尽保" 。各县(市、区)要根据省政府提出的 "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主要由县级财政承担" 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公共财政意识,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今后每年都要将年度所需供养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坚决杜绝虚列不支、列而少支的现象。要加强五保供养经费的使用管理,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分季直接拨付给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给乡镇或通过银行发放到户。今年的五保供养经费筹集,主要从转移支付资金中解决,农业税取消后,国家把村干部补贴、村办公经费和五保供养经费纳入了转移支付资金之中。各地一定要把五保供养经费切实用到五保对象身上,真正把上级对五保对象的关怀政策落实好。今年如转移支付资金中五保供养经费不足的,要通过追加财政预算来解决,使每个五保对象的生活都得到切实保障。按照上级要求,今年应落实10个月(3-12月)的五保供养经费,各县(市、区)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力争全兑现,若资金确有困难的,至少要将第四季度供养经费落实到位。供养经费实行季度发放,2007年第一季度供养资金在春节前要发放到户。三要加强敬老院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制定的敬老院 "十一五" 建设规划,切实加强领导,以加大财政投入为主,积极争取发改委部门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筹资渠道,按照年度建设目标,以提高集中供养率和服务水平为重点,全面推进敬老院建设,确保到 "十一五" 末集中供养率达到50%以上目标的实现。

    (二)切实抓好农村低保工作。一要扎扎实实做好今年的工作。今年以来,我市的农村低保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较好地保障了农村最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是,也要看到这项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资金投入不足,保障面窄,救助水平低,还做不到应保尽保,对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各县(市、区)特别是较为落后的县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大投入,务必在12月底前将今年的低保金全部发放到位,圆满完成市政府确定的任务目标。二要认真谋划好明年的工作。根据省政府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2007年我市农村低保工作要以加大财政投入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重心,以扩大保障范围、提高补助水平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低保制度深入健康发展,保障面要达到全市农业人口1%(5.6万人)以上,人月均补差额达到25元以上。各县(市、区)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将年需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为低保工作顺利开展提供资金保证。三要加强规范化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申请审批、档案管理、资金发放、公开公示等制度,促进低保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低保金实行季度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银行发放,在明年5月底前要把《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全面抓好城镇低保工作。一要适当提高补助水平。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民〔2006〕90号)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人月均补差额要达到70元以上。各县(市、区)要按照不低于保障标准50%(桥东区、桥西区、高开区90元,沙河市、清河县、宁晋县、大曹庄管委会75元,其他县市60元)的要求来确定补差额,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完成提高补差标准准备工作,从明年1月份开始执行新的补差标准。二要加大财政投入。今年各县(市、区)的城镇低保配套资金要足额支出,具体支出情况要从财政集中支付拨付单和《低保月报表》上显示出来,这是提高补助水平的关键,也是考核各县(市、区)城镇低保工作的主要指标,严禁虚列不支,列多少支的现象。明年的配套资金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切实加大支出力度,确保实现省提出的目标。三要加强规范管理。认真落实低保政策,强化动态管理,低保对象要有进有出,严禁只进不出;要据实核定家庭收入,做到应保尽保,严禁违规施保,全面维护低保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要继续推行 "分类施保" ,认真研究解决低保对象面临的困难,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四)深入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现行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认真研究医疗救助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衔接问题,科学确定起付线和封顶线,处理好医前救助与医后救助、常见病救助与大病救助的关系问题,增强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要按照全省五保暨农村低保会议提出的 "县级财政要按当地人口人年0.8元列支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 的要求,列支救助资金,严格申请审批手续。努力解决特困群众因病造成生活上的困难。

    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事关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各县(市、区)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合力推进各项救助工作深入发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搞好工作中的指导协调,认真抓好每项工作的落实;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社会救助资金预算安排工作,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专款专用、足额到位;卫生部门要认真抓好困难群众医疗费用优惠减免政策落实工作;城建、房管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困难群众生活用水、燃气、冬季采暖、住房补助政策,切实建立起政府领导、归口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扎扎实实落实好各项救助政策,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困难群众心中。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