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发布时间: 2024-02-05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72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基本编码

132017005016/132017005020

事项名称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含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事项属性

非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1.法律法规名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350号);条款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2.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条款号:第二十九、三十条;3.法律法规名称:《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条款号:第七、二十、本十五条

申请条件

1.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的住房。

2.翻建是指经规划、土地、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住房。

3.未配备电梯的老旧住宅小区自住住房加装电梯。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坐落在城镇的,提供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住房坐落在农村的,提供本人或配偶姓名的《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加装电梯费用发票及分摊方案。

办理地点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市直管理部: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622号

襄都区管理部:襄都区新华南路134号(建行桥东支行一楼大厅)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262号

内邱管理部:内丘县扁鹊大道(税务局斜对面)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建设街1号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临泉西路422号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三合街中段东侧(宏屹御花园小区西侧)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建设北街76号建行二楼

信都区管理部:信都区冶金北路103号(中行桥西支行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及依据

附件下载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检要求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1、建造、翻建提取的,可以一次性提取建造、翻建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住房的费用总额,整取到百元。提取总额由各管理部根据当地房价平均水平综合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的,可以提取核发电梯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但本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分摊费用金额。

3、建造、翻建商业用房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5、管理部对建造、翻建住房行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后办理。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