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发布时间: 2024-02-05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84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基本编码

132017005012

事项名称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提取

事项属性

非行政审批

办理机构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服务对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申请条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办理材料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配偶提取,提供配偶身份证、结婚证或同一户口簿原件。

3、提取人名下联名卡或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任一行个人一类储蓄卡。

4、提供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及购房款发票原件。

5、异地购房且购房地为本人或配偶户籍地的,提供本人或配偶户口簿、结婚证原件。

6、异地购房且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异地购房且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户口簿或结婚证。

6、异地购房且购房地为配偶工作地的,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原件,职工本人当场填写《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7、职工与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一份。

8、职工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准予办理提取。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发票及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办理地点

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市直管理部: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622号

襄都区管理部:襄都区新华南路134号(建行桥东支行一楼大厅)

沙河管理部:沙河市东环西班牙印象西门北侧

南宫管理部:南宫市青年大街38号

清河管理部:清河县黄河街金地富力城南门西侧

宁晋管理部:宁晋县凤凰路262号

内邱管理部:内丘县扁鹊大道(税务局斜对面)

广宗管理部:广宗县兴广路36号(原广播局院内)

任泽区管理部:任泽区滏阳路(任泽区财政局院内)

临西管理部:临西县建设街1号

新河管理部:新河县新兴街与英雄路交叉口南侧

隆尧管理部:隆尧县北环路7号(建行三楼)

柏乡管理部:柏乡县东环路午河桥路西侧(建行)

威县管理部:威县洺州镇西一环与信德路交叉口路东万友香榭里小区C5门市

临城管理部:临城县临泉西路422号

平乡管理部:平乡县三合街中段东侧(宏屹御花园小区西侧)

南和区管理部:建设大街399号(建设大街与人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侧)

巨鹿管理部:巨鹿县建设北街76号建行二楼

信都区管理部:信都区冶金北路103号(中行桥西支行一楼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季:8:30-12:00 14:30-17:30

冬季:8:30-12:00 13:30-17:30

联系电话

0319-12329

办理流程

1、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提取证明资料向管理部提出申请。

2、管理部审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提取规定的,管理部当场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管理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应予以配合,并按照管理部要求提供其它辅助证明材料,管理部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需赴外地核实申请材料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在内;不准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3、资金支付。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转入缴存人本人银行账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年检要求

注意事项 (常见问题)

1、提取金额:可以提取购房合同签订或不动产权证书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使用住房按揭贷款购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首付款;全款购房的,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价总额。整取到百元,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2、购买商铺、公寓等非自住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购房合同中购买人或不动产权证书中房屋所有权人为两人以上且为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关系的,只能为其中一个购买人或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与直系亲属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购买住房的,不能申请提取)。

4、职工在本人或配偶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能申请提取。

5、缴存人符合提取条件,但尚未偿还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只能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不得再以其他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

6、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冻结期间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