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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08-04-02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对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法律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八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