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处罚

发布时间: 2008-04-03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处罚
行政行为:对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