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设置、职能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8-03-25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03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对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核发职责下放县(市、区)。
2.根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下放相关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由市卫生局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综合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等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开展有关评估工作。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承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的审批职责;全市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和延续注册许可职责;市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及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的审批核发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规章制度,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和政策措施,监督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开展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制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根据授权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开展有关评估工作。
(四)拟订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落实省定药物政策;拟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监督和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提出全市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再生育管理工作。拟订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指导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和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市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人事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对外交流合作、卫生援外医疗人员选派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负责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市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工作,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数据库建设,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四)财务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定国家、省补助我市的卫生和计划生育经费和市级事业经费、避孕药具经费使用方案;组织落实药品和医疗器械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
(五)法制监督科
组织起草地方性规章制度,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监督卫生和计划生育执法行为。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配合开展有关评估工作,配合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国卫生运动科、卫生应急科)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根据授权发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负责市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措施。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准备、预防控制、监测预警、紧急医学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负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爱国卫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国家及省级卫生城市、卫生县城(镇)、卫生村工作,负责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对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拟订全市农村改水改厕工作方案并监督指导落实,组织开展全市控烟工作。
(七)医政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及不良反应和事件报告的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区域内医疗机构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承担突发事件、重大灾难等人员伤亡院内救治的协调、组织工作。负责行风建设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市基本药物使用有关政策和规范,拟订全市基本药物的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和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中医科
拟订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服务管理,督促检查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落实,组织实施中医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技术管理和技术考核工作。负责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基层卫生科
负责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城市社区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服务规范并指导实施。
(十)妇幼保健科
拟订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和规范,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一)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
指导和督促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协调指导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体系建设,指导基层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对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及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十二)流动人口管理科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综合协调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
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负责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综合治理工作。
(十四)宣传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负责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调研。
(十五)科技教育科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
(十六)行政许可服务科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统一承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
离退休干部科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群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编制总额内调剂。
四、人员编制
邢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6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为加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统筹协调,增设1名副主任兼任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科级领导职数25名(含机关党组织、离退休干部科科级领导职数)。纪检(监察)机构领导职数另行核定。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5名。
五、其他事项
(一)指导邢台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全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邢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邢台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配合开展有关评估工作。根据上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方案,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办法并组织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并配合上级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附则
本规定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邢台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