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03-15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49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简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加挂邢台市文物局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政策措施,起草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和旅游规范性文件,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拟订全市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广播电视事业、旅游业、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相关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文化、广电和旅游融合发展及相关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广电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邢台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开发营销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组织推进全域旅游。组织实施全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广电和旅游事业发展。推动全市公共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指导和监管全市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辅助老少边贫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统筹推进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重大文物保护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博物馆行业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促进智慧广电发展。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
(九)指导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广电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全市各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对本部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监管。
(十)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性、跨区域性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等市场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文化、广电、旅游和文物、博物馆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代表市政府签订对外文化、旅游合作交流协定,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推动中华文化和邢台特色文化走出去。指导广播电视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收录和管理相关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电视剧行业发展和电视剧创作生产,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听、监看、监测的监管,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监管协调调度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承担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指挥部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三)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及广播电视创新创优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四)负责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及管理的相关工作。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文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负责文物鉴定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负责文物保护经费的管理;拟定全市文物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
(十六)负责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社会团体业务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旅游、文物、博物馆政策措施及发展总体性规划;起草有关本部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文书的审核工作;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旅游和文物博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依法承担机关法制建设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涉外法律事务等工作。承担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导落实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和议定的事项。
(三)财务统计科。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负责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各类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设施建设;负责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博物馆统计工作。
(四)公共服务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公共服务、音乐、舞蹈、戏曲、戏剧、美术等公共文化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的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群艺馆、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对口支援、救灾及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公共服务工作。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市级水准及邢台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全市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以及重大文艺活动。
(五)文物科。拟订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拟定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工作;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市世界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的认定、保护和利用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传统村落、工业遗产等文物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全市文物普查、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以及大遗址保护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六)产业发展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方面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指导市级文化公园建设。
(七)资源开发科。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负责全市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创建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八)市场监管科。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广播电视市场和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综合执法工作等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全市文化综合执法队伍;监管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和督办全市性、跨区域文化市场重大案件。
(九)宣传促销和对外合作交流科。按照管理权限参与研究制定全市广播电视宣传政策、规划并督导落实;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协调相关单位对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类型化调控及上星频道节目进行管理;指导监管理论文献片、纪录片、电视动画片的制作与播出;指导开展全市公益宣传,对广播电视公益广告创作、制作、播出进行管理;指导广播电视节目创新创优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文物、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并指导开展相关工作;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品牌推广规划,制定品牌战略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并承办文化和旅游对外合作协定及其他合作文件的商签工作;承担政府、民间及国际组织在文化和旅游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推广活动;协调推动广播电视走出去工作;指导境外人员参与节目录制管理,指导相关单位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进行审查;指导协调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引进、播出和中外广播电视节目合作的制作、播出及监管。
(十)科技和传媒机构管理科。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文化、广播电视、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并推进建设;指导、监管全市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测工作和设施保护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行业的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受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承担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承担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和接收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广播电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计量监测工作;指导推进全市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智慧广电的组织、管理和推进工作;协调推进三网融合,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技术新业态创新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组织推进全市广播电视 "户户通" 工程并实施监督;对老少边穷地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项目进行扶持;组织全市广播电视节目的监听监看及违规查处工作。拟订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落实宣传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开展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频率频道的审核和申报、市级广播电视台变更台标相关工作;组织对全市播出机构、传送机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违规查处工作;承担电视剧制作的指导、监管工作,组织对国产电视剧、引进电视剧,以及对外合拍电视剧的内容进行审查,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鼓励、引导、扶持当地电视剧精品生产;按照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及县级广播电视台影视文艺节目统一供片工作;指导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发展和宣传;对信息网络和公共载体传播的试听节目进行监管,审查其内容和质量,承办节目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权限管理全市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市试听节目监管体系建设,组织查处非法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行为;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开办信息网络试听节目(含IP电视、网络广播电视、手机试听节目)服务业务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广播电视协会开展工作。
机关党委(人事培训科)。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全市文化、广播电视、网络视听、旅游、文物、博物馆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及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承担本系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全市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参与广播电视领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学校共建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
第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编制37名(行政编制16名,锁定事业编制2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邢台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办公地址:邢台市莲池大街999号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7:30(冬季)
8:30-12:00,14:30-17:30(夏季)
联系电话(传真):0319-2606663
负责人姓名:冀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