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0-08-03 发布机构:市体育局 浏览次数:34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邢台市体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8〕11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邢台市体育局(简称市体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处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体育工作的方
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体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全市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服务体系,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制定的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市体育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体育方面规范性文件。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工作。
(七)指导、管理体育外事工作。根据授权开展国际间和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开展全市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
(九)指导全市性体育社团工作。
(十)负责全市体育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管理、督查督办、综合协调、信息、保密、文史、信访、后勤服务、局机关财务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体育宣传工作,推动体育文化建设,发布重大体育新闻,组织协调市内外重大体育活动的采访报道;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系统预算、计划内投资、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体育统计工作。
(二)群众体育科(体育总会办公室)。拟订全市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积极推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规范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群众体育组织建设,指导开展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协调推动全民健身志愿者服务工作;负责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和国民体质监测制度,指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实施;指导全市性体育社团工作。
(三)竞技体育科。拟订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负责全市体育竞赛、竞技运动项目(含冬季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参与指导优秀运动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市体育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组织参加省及全国青少年比赛;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市体育竞赛制度;负责市运会和全市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统筹协调由市承办的省及国内外重大体育比赛的组织工作;拟订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指导青少年业余训练工作,拟订全市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协调推进学校体育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
(四)法规产业科。起草体育工作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草案;指导、协调全市体育产业发展;按照管理权限负责体育彩票的发行、销售及体育彩票公益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具体工作。指导、组织法制宣传教育、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工作;拟订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体育理论和体育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体育行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场所)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平安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所属单位岗位设置和各类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和所属单位考核、奖励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全市体育系统涉外及机关和所属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政审、因私出国(境)管理和援外人员派遣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17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处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六条 市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