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 2021-12-31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20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管理运行,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邢台市信都区泉北西大街1622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性资金零补助。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962.06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邢台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邢台市行政审批局,监督管理机关是中共邢台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九条 本单位的类别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管理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编制与执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与使用审批;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情况记载;住房公积金核算;住房公积金保值与归还;住房公积金执行报告编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发放。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在本单位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各项决定、决议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第十三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下列重大问题: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制定拟订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四)重大改革事项;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六)重大项目安排;
(七)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八)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事项;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本单位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包括:
(一)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切实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强化理论武装,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
(三)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业务工作体现意识形态工作要求、维护意识形态安全;
(四)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讨论和决定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和发展党员、处分党员等重要事项;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
(八)推进建章立制,建立健全体现党中央要求、符合本单位特点、比较完备、务实管用的党建工作制度,并抓好落实。
党组领导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支持配合党的机关工委对本单位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党的机关工委对其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党组书记必须认真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五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统战工作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更好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智慧力量,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第十六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通过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制度》、《会议议事规则》等机制,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党政主要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要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及时全面落实党组决策。
第十七条 中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支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履行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事业单位班子成员;
(四)批准事业单位工作报告;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六)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二十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监督、指导事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按照事业单位章程开展活动;
(二)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事业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指导事业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年报等工作;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管理层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管理层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单位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报告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六条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保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收发、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信息宣传、办公用品、固定资产、会议筹备、公务接待、安全保卫、车辆管理、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人事劳资、职工培训、考勤请休假等工作;
(二)归集贷款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贷款政策制定,指导分支机构归集、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归集、提取和贷款计划。审核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及缓缴住房公积金事项。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备案、监管等工作;
(三)会计核算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核算工作,承担建立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指导分支机构记载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执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承担核算增值收益、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转、编制并执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等工作;
(四)法规检查部。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内部审计监督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承担风险防控、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惩戒、普法宣传教育、涉诉等有关法律事务。承担行政执法人员管理、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工作;
(五)信息技术部。负责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建设以及业务与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网络安全和数据共享管理制度。承担数据中心建设和管理,官方网站、微信等政务媒体管理,服务热线和互联网服务渠道管理,网络舆情分析、网络安全维护和信息公开,信息化技能培训等工作。
党总支。负责党建、党务、群团、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创建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下列分支机构: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1个分中心和19个管理部: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中心;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信都区管理部、襄都区管理部、任泽区管理部、南和区管理部、沙河市管理部、内丘县管理部、临城县管理部、隆尧县管理部、柏乡县管理部、宁晋县管理部、巨鹿县管理部、平乡县管理部、新河县管理部、广宗县管理部、南宫市管理部、威县管理部、临西县管理部、清河县管理部。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邢台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中心,按有关政策独立运行。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9个管理部根据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具体管理工作,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人员编制管理、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核算。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为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在邢台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封存、启封、转移;
(二)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补缴,及调整缴存基数、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
(五)服务对象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复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六)服务对象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服务对象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批评、建议、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并按月、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二)缴存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变更、封存、启封、转移等手续;
(三)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内。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等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服务对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应按规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承诺书,并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证明材料或承诺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六)服务对象应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七)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应严格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热线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的管理费用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必须用于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的财物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人事、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依法依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本单位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第四十一条 公开种类:规范性文件公开、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报告;
(四)双随机一公开、建议提案、政策文件、政民互动公开内容、政务新媒体公开内容、重点领域信息;
(五)其他应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开对象和公开范围:全社会、特定群众。
第四十四条 公开时限: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保持长期公开(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职工大会、公示栏、信息公开和新闻媒体、报刊等。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自行决定解散,应由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清理本单位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第四十九条 本单位清算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举办单位同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通过后15日内,提交举办单位审查。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26日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