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司法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发布时间: 2026-01-08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11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邢台市司法局机构设置及职责

 

邢台市司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市委依法治市办秘书处。负责处理市委依法治市办日常事务。

(二)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三)立法与合法性审查处。承办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拟定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建议;负责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以及政府规章立法解释、具体应用问题答复工作;负责相关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市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工作;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组织办理政府规章备案审查、清理和对政府规章合法性审查申请事项;组织办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办理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务;承办市司法局规范性文件审查。

(四)行政执法协调处。负责全市行政执法综合协调工作;协调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行政执法普遍性重要性问题,协调部门之间行政执法中有关争议和问题,指导全市行政裁决工作;负责市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等改革措施的法制协调工作,牵头负责市司法局“放管服”有关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处。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指导全市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

(六)行政复议与应诉一处。承办依法应由市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登记审核、分配工作;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工作;承办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人员的资格认定和本单位行政复议辅助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与应诉统计分析、评价、报告、通报等工作;负责涉及行政复议的人民群众来访、咨询等接待工作;负责市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筹建、管理工作;指导全市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负责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的保障、宣传和对外联系协调等工作。

(七)行政复议与应诉二处。承办以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及其所属部门(乡、镇、办)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以市司法局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以市政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有明确承办机关的除外);承办行政复议监督案件;代理市政府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承办本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信访案件;承办市政府交办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八)行政复议与应诉三处。承办以市政府部门(不含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行政复议监督案件;代理市政府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承办本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信访案件。

(九)行政复议与应诉四处。承办以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行政复议监督案件;代理市政府承办省政府行政复议监督案件;承办本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和信访案件。

(十)法治调研督察与普法依法治理处。承办全面依法治市理论和实践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政策建议;承办全面依法治市工作规划建议的协调工作;组织起草全面依法治市有关重要文件;研究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和措施;负责编辑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汇编正式版本,承担市政府规章外文文本翻译审定工作;负责拟订本系统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负责推进全市司法行政改革工作;负责全面依法治市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的督促检查工作;负责拟订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办年度督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重点工作督察,提出督察意见、问责建议;接受各县(市、区)、各部门法治工作重要决定和方案的备案;负责拟订全市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落实,推进全民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法治理和基层法治创建工作;指导全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工作。

(十一)基层工作和社区矫正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促进、监督法治建设的制度措施;参与面向社会征集法律法规制定项目建议;指导人民团体、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法治社会建设工作。负责全市司法所建设工作;指导全市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市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选任管理工作;负责规划和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和平台建设工作;指导、监督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罚执行、管理教育和帮扶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社区矫正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帮教安置工作。

(十二)律师和公证工作管理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律师工作。指导全市涉外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指导、监督市律师协会工作;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组织、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公证和仲裁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公证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活动;组织开展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年度考核;指导、监督市公证协会工作。负责全市仲裁业务指导和执业监管工作;指导开展仲裁国际合作与交流。

(十三)司法鉴定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的执行工作。制定全市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定;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编制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负责对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监督市司法鉴定协会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考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负责全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初审、违纪行为处理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法律职业人员入职前培训规划,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

(十四)强制隔离戒毒管理处。负责全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和戒毒康复工作;对全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支持和协助。

(十五)计财装备处。制定本系统经费保障、财务管理、资产装备、技术业务用房建设等方面制度和政策;指导本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服装和警车等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中央、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和指导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经济财务活动的内部审计监督。

(十六)人事警务处。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务管理工作。协助各县(市、区)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十七)组织培训与警务督察处。负责和指导本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工作、干警队伍建设,指导、监督党的建设。负责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负责和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和指导本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负责本系统警务督察工作。

(十八)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群工作,指导直属机构、所属单位党群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负责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