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1-02-25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河北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指原三轮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指原四轮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可享受新车购买及旧车报废双重补贴,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
省内农民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也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一辆。
3、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可享受补贴,每户限购两辆。
(二)补贴产品及企业的确定
本方案所称的轻型载货车及微型客车的确认标准以指随车附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中 "车辆型号" 项第一位数字为准。当第一位数字为 "1" 或 "3" 或 "5" 、 "总质量(kg )" 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00kg的,确认为轻型货车; "车辆型号" 项为第一位数字为 "6" 、 "排量和功率(m1/ kw )" 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确认为微型客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条件且经过国家强制性认证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生产上述产品并且同意对产品质量、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工作进行承诺并签订责任书的企业,可以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生产和销售。
换购轻型载货车,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车主应当提供必备的要件,将报废的车辆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三)补贴比例及金额
1、对将三轮汽车(原三轮车农用车,下同)或低速货车(原四轮车农用车,下同)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换购轻型载货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实行定额补贴。报废三轮汽车每辆给予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给予补贴3000元。
2、对购买微型客车(包括河北长安汽车有限公司产品),按销售价格10%给予补贴,购买微型客车单价5万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5000元。
3、对购买冀产轻(微)型载货车(已享受换购补贴政策的除外),单价5万元以下的,每辆定额补贴1500元,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
4、对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13%给予补贴,购买摩托车单价5000元以上的,实行定额补贴,每辆补贴650元。
(四)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五)补贴资金申报
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已报废车辆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2、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3、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4、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新购冀产轻(微)型载货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购车辆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购买微型客车、摩托车的农民,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机动车销售发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行驶证或登记证书及加盖本辖区车辆管理部门业务公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购摩托车者除外);2、购买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3、购买人储蓄存折(可以用粮食直补专用存折)。
(六)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 "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或 "乡级审核、县级兑付" 。乡镇财政部门审核补贴时核查以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所购商品是否符合本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
采取 "乡级审核、乡级兑付" 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采取 "乡级审核、县级兑付" 方式的,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报送县级财政部门;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在购买人申报时立即告知当事人;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对 "汽车摩托车下乡" 的补贴资金实行 "事先预拨、事后清算" 。根据测算的各市、县(市)补贴资金规模,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及省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根据预算及时将不少于50%的补贴资金拨付,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拨付。补贴资金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
每年3月底前,市、县(市)财政部门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清算。
(七)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汽车摩托车价格监管,参与汽车摩托车下乡联合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及企业准入严格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为享受补贴的车辆办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办理登记。商务部门要加强对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虚假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行为,规范和完善汽车回收拆解网点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销售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质监部门要对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和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严格执行 "三包" 有关规定,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
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两年内不得过户。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购买、转让过户以及市场秩序、价格、产品质量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
对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组织实施工作要求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促进消费拉动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促进汽车工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要的惠农强农工程。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加强领导和组织工作,增进部门协作,建立工作责任机制,责任落实到人,把实施工作抓细抓实,统筹协调好各个环节。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操作办法,指导基层有序开展各项工作。要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并督促将补贴资金及时拨付到农民手中。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农民家喻户晓,要经常深入基层调研,了解实施情况,及时总结提出完善政策建议,把好事办好,全面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