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02-25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1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河北省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公共服务作用,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09〕1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并专项用于农村新民居示范工程建设的资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省级专项资金重点用于省确定的示范村新民居建设与改造项目,以补贴农户为主。
第三条  按照 "以县为责任主体、三级共同帮建" 的要求,省、市、县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要集中投放,重点扶持省定示范村项目建设。
第四条  省级新民居建设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申报、立项审批、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等五个方面。 
  第五条  省级新民居建设资金的使用遵循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讲求效益" 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省农工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新民居建设规划和省级确定的新民居建设示范点,下达项目申报通知并组织项目申报。项目申报与实施以村为单位进行,村委会为项目管理主体。
第七条  申请使用省级新民居建设资金的村(街)应当按照县域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本村(街)新民居建设改造方案,认真填写项目计划书,向县(市、区)农工委(部)、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市、区)农工委(部)、财政局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和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新民居建设规划和技术要求的项目,非直管县上报各设区市农工委(部)、财政局,由设区市农工委(部)、财政局审核汇总,设区市、直管县将审核结果报省农工办、省财政厅审批。各直管县将审核结果同时报设区市农工委(部)、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为确保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科学和完整,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明确项目起止时间,项目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村(街)、责任人,实施地点、投资规模、筹资渠道,具体实施户数、建设改造内容和工程进度计划、预期目标等内容。
第三章  项目资金的拨付和实施
第九条  省级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采取 "先建后补、分批拨付、定额补贴" 的方式分配、支付。
第十条  经省级审定批准的新民居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农工办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数额、项目数量和各市县(市、区)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制定本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经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省农工办联合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各设区市财政局在资金到帐后,15日内将资金拨付到非直管县(市、区)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下达后,项目村(街)要严格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准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发生项目撤消、变更,确需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农工委(部)要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度,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分两批拨付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开工后,先拨付补贴总额的40%,项目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再拨付60%的补助资金。新民居建设资金要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村(街)或农户,并纳入村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张榜公示。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村(街)应当按照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村(街)要将项目建设、资金补助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各县(市、区)农工委(部)、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农工委(部、办)等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其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省级新民居建设资金分配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项目管理村(街)未按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部门可采取取消补助资格、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改正、收回项目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该市县同类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工委(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