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3-11-13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28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要依据冀劳社[2003]189号文件精神和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邢台市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办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邢台市城区已参加省、市级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本经济组织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邢台市城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是按8%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资金,享受城镇单位参保人员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是按5.2%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资金,按规定享受统筹资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上述两种参保统筹模式,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随着经济发展可做适当调整。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邢台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知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第八条 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所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其业主和从业人员参照统筹地区用人单位与个人缴费比例分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负担。已实现再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缴费参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必须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缴费三个月以内的,补齐中断缴费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连续中断缴费达三个月以上的,补齐中断费用后从正常缴费之月起推迟六个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和在此六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连续中断缴费十二个月以上的,以前缴费年限不再连续计算。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男30年,女25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灵活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最低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退休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但距最低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按最后缴费年度规定的缴费额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不足5年的,按最后缴费年度规定的缴费额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距最低缴费年限5年以上的,苦继续履行缴费义务,仍按在职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履行缴费义务的,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个人帐户资金一次性结清。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邢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一并实行。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要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通过代收、代缴的方式实现参保。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结算。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依据冀劳社办[2003]189号文件精神和本暂行办法,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00三年十二月一日起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