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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和县集中供热执行临时价格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11-11-11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2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南和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我县集中供热临时价格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
鉴于供热主要原材料煤炭价格上涨,供热成本增加,导致供热企业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并考虑煤炭价格波动的不确定因素,同意你县集中供热在2011-2012年供暖期执行临时价格。其具体价格标准如下:
一、居民用热1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机关团体用热23元/平方米,经营单位用热25元/平方米。
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标准
1、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8.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为9.0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为0.11元/千瓦时。
2、非居民用热价格按建筑面积机关团体每平方米23.00元、经营单位每平方米25.00元为测算依据。其基本热价格为:机关团体11.50元/平方米,经营单位12.50元/平方米;计量热价均为:0.14元/千瓦时。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