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一般诊疗费标准制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11-11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43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物价局(办):
   为落实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1]2031号)要求,现就做好有关价格方面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一般诊疗费项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已确立了一般诊疗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注射费,不含药品费)和药事服务费等四个收费项目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各县(市、区)不得分解和另立项目,不得重复收费。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制定了一般诊疗费的最高收费标准,即10元/人次•疗程(每疗程3天),并授权各县(市、区)制定本地的具体标准,各县(市、区)局要按照文件要求,根据当地实际,和有关部门配合尽快制定出本地的收费标准,于11月8日前分别报省物价局和市局。
    三、发挥好牵头作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和有关政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县(市、区)物价局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省四部门的部署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加强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标准动态监测和跟踪调查。各县(市、区)局要抓好对一般诊疗费施行后基层医疗机构收费项目数量、标准和结构的跟踪监测、调查反馈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医改办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并提出对策建议。
    五、加强基层医疗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对不执行收费标准的违法违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市局将组织力量,到各地巡查,确保基层医疗机构各项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