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旅游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15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7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各县市旅游局、旅行社:

现将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加强旅行社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消费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我省旅行社实际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就加强旅行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旅行社应坚持诚信经营,恪守商业道德,严格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形象,创造品牌。

二、旅行社应坚持守法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不组织或变相组织非法劳务、非法朝觐、非法滞留、境外赌博以及其它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

三、旅游广告应做到用词准确、表述清晰,不得使用模糊概念和用语;旅游广告报价必须真实,必须与实际收费一致;不得恶意削价竞争或额外增加收费项目;旅游广告必须明确刊登组团旅行社名称、经营许可证号、旅行社等级资质、注册地和联系电话等;旅游广告不得使用未经旅游主管部门或合法行业协会认可的荣誉称号,使用荣誉称号必须如实标明获得称号的准确时间和时限。

四、旅行社应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提供的合同范本,与出行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并建立完善的旅游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五、旅游合同条款表述应清晰、明确,避免出现歧义,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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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模糊词语误导游客。旅游合同约定应包括:全部游程的详细

日程安排;具体游览和娱乐项目;推荐自费项目的内容、时间、次数、费用;购物次数、具体起止时间及购物场所的相关信息;沿途饮食、住宿、交通、卫生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其它游客关心和敏感事项。其中,自费项目不得包含我国明令禁止中国公民参与或违反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的内容,自费项目安排不得妨碍不参与自费项目游客的正常旅游活动。

六、旅游合同一经签订即进入实施过程,合同双方必须信守约定,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不得单方变更。因故变更旅游合同约定的,应经双方协商,约定新的补充或修改条款以及相应的补偿条款。

七、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岗位责任。

八、旅行社组织出国(境)旅游,要就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文化、民族、宗教等背景,我国对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方针政策,旅游出行安全防护知识、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以及其它注意事项和敏感话题等,进行团队行前教育和通报。国内旅游也要在出团前通过团队负责人向所有参团出游者进行相应提示和安全警示。游程中旅行社陪同人员应及时向游客介绍旅行常识,针对行程实际就人身和财务安全给予提示或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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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旅行社租用运载游客的车辆,应认真了解车主单位的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保证证照齐全,车况良好,司乘人员身体健

康,并签订完善的租用车辆协议。游程安排应保证驾驶员良好的休息和充沛的精力,尽量避免夜间行车,长途行车必须按照《交通法》规定,配备两名以上驾驶人员轮流驾驶。

十、旅行社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及时向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救护措施。对于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旅行社,应在当年旅行社业务年检中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十一、旅行社聘用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同聘用人员签订各项劳动和社会保障合同,给予聘用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限额的工资报酬,并保障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

十二、旅行社可以按照布局合理、操作规范的原则,在注册地设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市部(包括营业部和散客柜台,下同),以方便旅游消费者咨询、报名。门市部不得独立经营旅游业务。旅行社应依据河北省旅游局《关于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履行合法登记手续,按照 "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的要求,加强对所设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并承担所设门市部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十三、旅行社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设立统一品牌、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市场报价的控股或参股旅行社,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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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连锁经营。其中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可以在省内无出境组团社的异地设区市的控股旅行社,或经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旅游局批准的国际旅行社设立出境游收客点;

为配合全省重点客源市场开发,组织包机、包船、专列出入境旅游,经省旅游局批准,可以在省内异地控股旅行社和其它设区市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国际旅行社设立临时收客点。设立临时收客点只能一事一批。收客点不得独立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只能以出境社名义刊登广告、招徕业务、代收旅游者,出境旅游合同及相关经营性财务手续等,必须由出境社统一办理。

十四、外地旅行社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经营资质的办事机构,必须经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逐级报请省旅游局批准,并到拟设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接受当地旅游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十五、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旅行社管理,规范旅游市场,建设一个群众满意、诚信和谐的河北旅游环境。要通过绩效评价、资质考试和技能大赛等方式,逐步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和晋升等机制。要以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导游人员计分管理以及社会监督体系为基础,建立旅行社诚信评价体系和设区市导游人员诚信档案。要大力树立和弘扬思想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熟练、服务优质的先进典型,努力造就一支过硬的旅行社队伍。要通过新闻媒体开办诚信旅游服务专栏,为旅游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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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舆论监督,引导旅游者树立正确的旅游消费意识,依法合理维权。要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坚决清除 "黑社" 、 "黑店" 、 "黑导" ,坚决查处一切惟利是图、违规违法经营、欺诈坑骗游客、私收回扣等危害旅游市场秩序的丑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