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4-03-15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9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

邢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

审核报销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市劳办[2004]25

 

市直各单位:

为了落实好离休干部医疗待遇,规范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报销程序,经研究,制定了《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报销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00四年三月十五日   

 

 

 

 

 

邢台市直离休干部

医药费审核报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为了加强离休干部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报销工作,根据《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卫计字[89]138号),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冀劳社[1999]103号)等规定,结合邢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是负责市直离休干部公费医疗政策的落实,医疗费的管理、审核和报销工作的经办机构。

第三条    审核时间:每年4月、8月和12月的315日。

第四条    审核报销程序

一、由单位主管人员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汇总并进行初审,填写《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批表》。

二、在规定时间,由单位主管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核。

(一)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批表;

(二)离休干部医疗证;

(三)医药费收据;

(四)门诊处方、住院明细单;

(五)住院、转院、大型器械检查审批登记表。

三、由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组织人员,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并在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单据上加盖审核章。

四、审核后将审核总表报财政局,当月底由市直离休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将医药费拨付到各单位,再由单位及时将款付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五条    关于报销范围的规定

一、药品报销范围:执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凡属目录内药品不分甲类和乙类均按规定据实报销。目录外用药不予报销。

二、关于诊疗项目报销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干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1、服务项目类

①挂号费、院外会诊费、病历工本费等;

②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

③医院用的口盅、脸盆、药杯、生活用品费;

④各种消毒费(紫外线消毒、终末消毒),各种卫生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①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②各种减肥、增胖项目;

③非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健康体检;

④未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

⑤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⑥各项医疗咨询、医疗保险、医疗鉴定;

⑦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犯罪、交通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①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②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具;

③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④未经物价、卫生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新开展的检查诊疗项目收费。

4、治疗项目类

①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②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③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其他

①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诊疗项目,中风予测等各种予测费;

②人血及血液制品。

     (二)需事先报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方可报销费用的诊疗项目

1C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线机、核磁共振(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动态心电图、视N乳头立体照像、听觉诱发电位、运动心肺功能监护、脑磁图;

2、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材料(只限国产医用材料,使用进口材料比照国产同类材料价格报销);

3、体外震碎石与高压氧;

4、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肿瘤放射治疗;

5、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

6、心脏激光打孔、抗肿瘤免疫法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会诊交通费;

(二)空调费、取暖费、电视、电话费、食品保温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特护费及各种护理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产服务费用;

(六)住院床位费高于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标准的部分。

第六条    属下列情况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一、住院、转院、在定点外就医购药未经登记审批的;

二、用药或诊疗项目与病情不相关,搭车用药、冒名就医的;

三、在医院设立家庭病床的;

四、不遵医嘱拒不出院或长期不在医院住、挂名住院的;

五、住院费未附明细单或明细单打印内容不规范的;

六、门诊用药量或出院带药量超过规定天数用量的(急性病不超过10日量,慢性病不超过15日量,中草药不超过7剂量);

七、未按规定填写医疗证、公费医疗专用处方或医疗证、处方与收费收据内容不相符的;

八、没有正规报销凭证,丢失票据后补证明或复印件的;

九、有其他不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情况的。

第七条    加强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监督。市财政局定期将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拨付经办机构,并定期对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的使用进行审核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4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