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4-06-24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314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邢台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邢办字[2004]60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邢台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624   

 

 

 

 

 

 

邢台市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

医药费统筹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保障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 "两费" 保障机制的意见》(冀办字[2003]32号)和《中共邢台市委办公室、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的意见》(邢办字[2003]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各类企业(包括股份制企业)单位的离休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原则是: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及费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制定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办法,负责医疗统筹基金的征缴、支付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的各项业务经办工作;

(四)负责确定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协议,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并实施奖惩;

(五)负责编制上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经费预算;

(六)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市属参统单位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年度统计报表工作;

(八)承办参统单位和离休干部对医疗管理的查询事宜;

(九)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认真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稳定工作;

(十)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设专(兼)职经办人员,负责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市公费医疗管理领导办公室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措施,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证的领取、换发、补发等工作;

(三)及时向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送离休干部变动名单;

(四)做好本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开支情况及相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收集整理离休干部现金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及相关资料、诊断证明、处方、检查化验报告、住院明细表、出院小结等),并按规定时间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三章   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按上年度财政开支离休干部年人均医药费实际发生额,并考虑增支(或减少)因素,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共同制定。2004年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为每人4500元。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在原开支渠道列支。统筹基金采取先缴纳后使用的办法,市属企事业单位要在当年1月底前缴清全年统筹基金。各单位要尽责尽力,千方百计按期足额缴纳,不得拖欠。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于故意拖欠、拒不缴纳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缴费单位撤销或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缴费单位责任,及时缴纳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基金。破产、出售的企事业单位,在清算资产时,要按确定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标准合并计算5年,从清偿费中一次性划拨出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转财政统筹基金专户,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管理和报销。

第九条   连续3年亏损,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特困企业,原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连续3年收不抵支、连续半年不能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经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评审认定后,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可以少缴或免缴,少缴或免缴部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十条  医药费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当年实际发生的医药费,合理超支部分,经同级政府审核认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帮助解决。

 

第四章   统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医药费统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统筹使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统筹基金交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使用,本着既保证离休干部方便就医,因病施治,又堵塞漏洞,防止浪费的原则。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管理医药费统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加强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离休干部医药费待遇落实和统筹基金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各参统单位应在每次医药费审核后的当月底在老干部居住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每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支出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监督。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离休干部就医实行定点医疗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分为门诊定点及住院综合定点两种。由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按照方便就医,保证优质服务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定期向参统单位和参统离休干部公布。离休干部持医疗证、病历本可到老干部定点门诊就医;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办理住院审批登记手续。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在当地选择一所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单位(需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就医用药按《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范围(不分甲、乙类,均实报实销)办理,超出范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  离休干部因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期间不得再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否则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出院或诊治终结时,定点医疗机构应给患者出具医院签章的、规范的医疗费用明细表,住院没有费用明细表或明细表不规范、没有医院签章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住院费用。患者出院带药量常见病不得超过七天,慢性病不得超过十四天,中草药不得超过七剂量。

第十九条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在当地个人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用现金就医,凭医疗证、处方和有效发票(门诊病人需出具处方,住院病人需出具费用明细清单),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条  离休干部赴外地探亲期间患病,可在当地县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需住院治疗的,要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向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返回邢台后,将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凭诊断证明、医疗证、处方、费用明细单及有效发票统一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离休干部赴国外、港、澳、台地区旅游、探亲发生的医疗费用,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负担。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急症或抢救不能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可就近到其他公立非营利性医院诊治,并在三日内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备案。待病情平稳后,应及时转往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急诊在非定点就医时间不得超过7天,超过7天者,需再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否则发生的费用医药费筹基金不予支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单位凭诊断证明、医疗证、处方、费用明细单、出院小结及有效发票统一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确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副主医师及其以上执业医师提出的转诊、转院建议,填写《离休干部转院审批表》,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批准。未经审批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转诊、转院省内仅限省级医院,外地仅限北京的市级以上公立非营利性医院。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检查的,由所在单位填写医疗器械检查审批表,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费统筹资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  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进行脏器移植或安装人工器管,需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批,未经审批的,医药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离休干部 "五优" 政策(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检查、优先取药、优先住院),按照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杜绝不合理收费,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或滞留病人,如患者举报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干部建立门诊病历,在诊疗时要认真核对离休干部医疗证,认真书写病历,做到规范真实、字迹清晰,患者病历和相应的处方、治疗、检查项目应吻合一致。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证、病历本丢失,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及到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

 

第三十条  离休干部的审核报销执行《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核报销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再按规定程序定期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审核时间每年4月、8月、12月的6号-26号。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销程序

(一)由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汇总、初审,并填写《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批表》。

(二)在规定时间内,由各单位主管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进行审核。

1、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医药费审批表;

2、离休干部医疗证;

3、医药费收据;

4、门诊处方、住院明细单;

5、住院、转院、大型器械检查审批登记表。

(三)由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组织人员,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同级财政批准后,再将符合报销规定的医药费单据上加盖审核章。

(四)审核后当月底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统筹基金,由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将医药费拨付到各单位,再由单位及时将款付给离休干部本人。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  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管理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基金收缴、支付等要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要对定点门诊和定点医院执行政策规定情况每季度进行综合考评一次,根据考评结果,依据《邢台市直离休干部定点门诊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奖惩。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参统单位、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且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或奖励;

(一)定点医疗机构能够认真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规定,能够按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离休干部就医的各种情况和数据,为离休干部积极搞好服务,并做好离休干部的思想稳定工作,配合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的检查和考核的;

(二)参统单位能够认真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规定,按规定及时向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报送各种报表,如实提供离休干部就医情况,对其医疗费用报销严格把关的;

(三)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政策规定,坚持原则,敢于抵制不正之风,及时纠正或处理违犯政策、规定的行为,为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将不报销不合理费用,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给予通报批评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疗资格,并对其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不属于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或开支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记入离休干部医疗费的;

(二)未认真核对人、证、册、致使离休干部的医疗证被他人冒用,进行医疗诊治的;

(三)挂牌住院,编造病历与住院医疗费明细表不符的;

(四)违反用药规定,如不按规定开药,分解处方,串换药品,检查、治疗、用药与病情无关的;

(五)医务人员利用工作和职权之便,搭车开药或检查、调换药品、重复检查的;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计价办法的;

(七)推诿病人的;

(八)不配合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的;

(九)其他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参统单位采取弄虚作假手段,冒领离休干部医疗基金的,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除追回冒领的医疗基金外,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八条  市直老干部公费医疗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违犯规定的,按有关予以处分。

 

第八章     

第三十九条  市属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的离休干部不参加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管理,仍按原渠道、原办法管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药费,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49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