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8-04-21      发布机构:市国资委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邢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操作程序(试行)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操作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改制操作程序。

    一、企业改制预批复

   (一)企业改制申请。国有企业改制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也可由国资委直接确定改制企业。

   (二)编制改制预案。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改制基本思路、职工安置、改制后企业发展前景分析、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职代会审议改制预案。职代会审议企业改制预案要形成审议意见。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表决情况等。律师参加职代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预批改制。国资委根据企业的改制申请及企业提交的法人证件及国有产权登记证,对企业的改制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对改制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建议或意见。企业能否改制需经过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批准。重点企业改制要报市政府审定。审议通过后,国资委对企业改制进行预批复,企业进入改制程序。

    二、清产核资和审计(离任审计、财务审计)

依据国有企业改制预批文件,国资委负责组织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审计工作。

   (一)清产核资。企业清产核资主要包括: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1、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包括:企业简介、清产核资的原因、工作基准日、清产核资的范围和组织方式、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企业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包括: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办事机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工作纪律及工作要求。

    3、企业组织帐务清理,资产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清查(土地、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管理用具及其他)、在建工程、存货、货币资金(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对外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各项负债、所有者权益等。

    4、国资委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并出具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5、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

    6、国资委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审核,对企业、中介机构上报的有关企业资产、帐务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资产损益进行确认后,核销资产损失。

    7、国资委对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并将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在国资委和企业分别张榜公示,实行民主监督。

    8、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帐并编制资产负债表。

   (二)产权界定。企业清产核资过程中难以确定权属的产权应向国资委提出产权界定申请。

    1、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2、企业申请产权界定应提交:产权界定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审计工作(离任审计、财务审计)

    1、国资委依据企业改制需要责成企业提出申请。

    2、国资委下达审计通知书。

    3、国资委选聘中介机构,提出审计工作方案。

    4、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初稿报国资委。

    5、国资委与被审计人员、企业交换意见后交中介机构形成审计报告。

    三、资产评估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进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的范围应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和其他资产。

   (一)资产评估工作申请。包括:企业简介、资产状况、评估目的和范围、其它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等。

   (二)国资委按规定公开选聘评估机构。

   (三)资产评估结果核准或备案。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应报国资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核准前经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资产评估结果在国资委和改制企业分别张榜公示,实行民主监督。

   (四)土地评估报告由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四、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一)编制职工安置方案。编制的依据是《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邢发[2003]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邢政[2007]18号)。职工安置方案包括:企业职工情况,可分为退休职工、固定工、合同制职工、固定工安置费用数额、合同制职工补偿金数额及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金数额等。

   (二)职工安置方案编制成稿后,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批。职工安置方案由改制企业依据文件编制,报国资委初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批。

五、产权转让

   (一)产权转让方案的编制与审批

    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国资委、企业主管部门或改制企业应按规定编制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产权转让方案内容包括:企业产权状况、产权转让的可行性、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土地处置、产权转让收益处置等。

    1、产权转让方案应经有资格的执业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2、债务处置方案应征得债权金融机构的同意,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3、土地处置方案应经企业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

    4、产权转让方案编制完成后要经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批准,重点企业产权转让方案要报市政府批准。

    (二)进场交易

    企业产权凭批准文件进入国资委指定的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转让。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按规定在相关媒体和邢台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网络公开披露,广泛征集受让方。

    2、转让方式可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

    3、产权交易价格的确定。以拍卖方式进行交易的价格,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资产的质量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起拍价的依据,但下浮应报国资委批准同意;招投标和协议方式转让的交易价格,由国资委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关系,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等因素予以确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应按规定报省国资委批准。

    4、产权转让的程序按《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关于印发邢台市企业国有产权公开转让操作规则的通知》(邢国资产权[2006]259号)规定执行。

    六、签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一)企业按《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邢发[2003]17号)、《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和破产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意见》(邢政[2007]18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与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与补偿金的发放原则上以现金方式支付,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也可用其他方式支付。

   (二)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经企业、职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办理股权托管手续

    根据《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股份制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6]1号)文件规定,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对改制企业的国有股、法人股、集体股、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权进行集中托管。防止股权私下交易,保障持股人的合法权益。

八、律师参与国企改革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根据《河北省司法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依法促进国有企业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冀司[2004]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由国资委聘请有资格的执业法律人员参与国企改革的全过程,确保企业改制的合法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律师参与企业改制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参与职工安置方案的编制,作出合法性确认;参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的编制,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改制的全过程进行合法性确认,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完成国资委或改制企业认为有必要的或与企业改制有关的其他工作。

    九、改制方案的制定和初审

依据企业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成交额及资产处置等情况,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定改制方案。

    国资委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企业改制方案进行初审,并形成审议意见。主任办公会议召开前,企业改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改制方案初审一般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企业实施改制的申请;

    2、企业主管部门意见;

    3、企业改制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预案的审议意见;

    5、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审议通过的决议;

    6、职工(代表)大会对企业改制方案的审议意见;

    7、财务审计报告及离任审计报告;

    8、资产评估报告(包括土地使用权评估报告以及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

    9、国资委对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文件;

    10、产权转让方案及批准文件

    11、产权转让协议(合同);

    12、市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成交确认书;

    13、市股权证托管中心出具的股权托管证明;

    14、验资报告;

    15、国资委对改制企业资产的处置文件;

    16、金融部门资产保全确认意见;

    17、工商部门对企业改制后新名称的预先核准文件;

    18、产权受让人证件(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9、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安置方案的批复文件;

    20、企业与职工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21、新公司章程;

    2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3、国资委需要的其他材料。

    十、改制方案联席会议审议及批复

    国资委组织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总工会、房管局、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局、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及企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对企业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资产评估报告、金融债权债务、企业名称核准、产权转让方案、资产处置批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进行审议。审议结果要形成会议纪要。

    国资委根据联席会议审议意见,下达企业改制批复文件。重点企业改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十一、改制方案批复后的相关事项

   (一)企业主管部门和改制企业收到国资委下达的同意改制的批复文件后,应按改制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二)国资委负责改制方案批复后相关事项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三)重点企业改制方案批复后相关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由国资委或报请市政府选派专门人员组成督导组,进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