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6-1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邢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7日
邢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
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Ⅰ级应急响应
4.2 Ⅱ级应急响应
4.3 Ⅲ级应急响应
4.4 Ⅳ级应急响应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7 指挥和调度
4.8 抢险救灾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供电保障
5.5 交通运输保障
5.6 医疗保障
5.7 治安保障
5.8 物资保障
5.9 资金保障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1 技术保障
6.善后工作
6.1 救灾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蓄滞洪区补偿
6.5 灾后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附则
7.1 预案管理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实施
邢台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抗旱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邢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邢台市机构改革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流洪水灾害、沥涝灾害、山洪灾害(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政府、邢台经济开发区、邢台高新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做好城市防洪排涝相关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
2.1.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邢台军分区司令员、分管城建工作副市长、分管水务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市政府分管水务工作副秘书长、分管城建工作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水务局、市气象局、武警邢台市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人防办、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邢台无线电管理局、联通邢台分公司、移动邢台分公司、电信邢台分公司、铁塔邢台分公司、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工务段、邢衡河务局、邢台供电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管理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临城管理处、南水北调中线干线沙河管理处、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管理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邢台军分区、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2.1.2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拟定本市防汛抗旱政策及相关制度,组织制定主要河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地区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市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及抗旱减灾,做好洪水管理、调度工作,组织协调灾后处置等有关工作,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1.3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重大事件协调。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救援装备配备,统筹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运工作。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监督、指导和协调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对矿山、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台风防御工作。组织核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组织、指导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和防御台风调查评估工作。为震后重要水利枢纽存在隐患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估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服务。
市水务局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防灾检查并监督检查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提出应急响应建议。组织、指导山洪灾害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河道、蓄滞洪区等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清除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安全管理、运用补偿等工作,负责提出蓄滞洪区运用建议,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批准运用后监督、指导地方执行。组织、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工作,当出现险情时,第一时间组织、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影响汛情、旱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
邢台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水情、雨情、汛情的测报分析工作。负责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的监测、分析。汛期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水雨情信息。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媒体做好防汛抗旱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重要时段的提示提醒;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为媒体提供信息,做好灾情和防汛抗旱信息发布,协调指导发生灾情的地方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上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上报处置工作,及时发现掌握网上舆论动态,准确分析舆情走向,提出处置意见;及时组织网络媒体澄清谣言,防止有害信息扩散蔓延,做好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规划和防汛抗旱减灾专项规划编制。负责防灾减灾救灾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组织编制重特大水旱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综合协调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工作。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监测和管理,保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监督、指导各地重要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防台风工作。负责收储、轮换、调拨有关应急救灾物资。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教育进学校、进课堂以及防灾减灾知识的普及教育。组织师生逃生演练和自救互救训练。组织转移和安置受灾学校的师生。适时组织学校复课或设立临时教室,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协助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协助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邢台无线电管理局组织保障灾区应急无线通信所需频率的安全使用。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负责灾区及周边道路管控和疏导工作。负责遇难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水旱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参与组织受灾群众从危险地区撤离或转移安置。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引发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早期识别,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检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地、城市危旧房屋等部位的预防灾害性天气准备工作。指导城乡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组织开展在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应急评估工作。
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市主城区防汛规划制定工作。牵头邢台市建城区防汛工作。负责邢台市市管街道的防汛工作。负责城市市政设施排涝,市区市管河道和七里河邢左公路桥至大贤新桥段的维护抢险及防汛工作。指导灾区城镇供气、城市供暖和城市供水等设施设备保护和抢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防汛抗旱救灾和防疫人员、物资及转移灾民所需道路运输运力的协调和保障。组织、协调公路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做好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督促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组织、协调做好地方铁路安全度汛工作,清除阻碍行洪的设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毁的公路(桥梁)等设施,保障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和畅通。组织、协调受灾损毁的地方铁路抢修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反映和上报水旱灾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灾情信息。指导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推广应用旱作农业综合技术。做好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负责种子等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负责协调商务系统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组织调度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实施疫情监测,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发生和蔓延。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心理咨询救助。负责医疗救援队伍的业务训练、演练和调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产品生产保障工作。指导工业企业特别是民爆等行业次生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全市广播电视系统开展防汛抗旱公益宣传。协调做好防汛抗旱新闻报道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抢修、恢复工作。负责指导旅游景区做好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对预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区域的旅游景区发布安全预警信息。根据预警级别督促关闭景区,指导旅游景区游客避险、救护、疏导和转移工作。指导旅游景区及时修复景区内被毁防汛抗旱基础设施。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工务段负责协调、检查和监督所辖铁路各单位防洪工作,督促建设、施工、运输和养护维修单位清除铁路建设中阻碍行洪的设施。负责协调救灾人员、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受灾损毁铁路的抢修工作。负责协调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紧急转移的铁路运输工作。
邢衡河务局负责所辖卫运河段水情信息报告及防汛抢险工作。
邢台供电公司负责所辖输变电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电力供应。组织修复被损毁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用电需求。负责灾后电力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邢台军分区负责组织协调驻邢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武警邢台市支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市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对接外市消防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抢险救灾秩序,转移危险地区人员。参与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抢险工作。
河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邢台管理处负责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分水口以下,地表水厂或者直供用水户以上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供水安全。
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管理处、临城管理处、沙河管理处负责做好南水北调中线干线邢台境内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
联通、电信、移动和铁塔邢台分公司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建设和维护,做好汛期防汛抗旱的通信保障工作,确保汛期雨情、水情、汛情、抗洪抢险救灾情况等防汛抗旱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的通讯畅通。根据汛情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2.1.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掌握发布全市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建立健全以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抗旱责任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各类防洪预案和抗旱预案,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实施主要行洪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大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执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令,协调做好本市跨地区、跨流域的洪水调度工作,指导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本地洪水调度工作;发生险情时,协调组织防汛抢险力量,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工作情况;督促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做好灾后处置工作;组织防汛抗旱督察;完成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市城区防汛指挥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邢台市城区和邢台经济开发区的防汛抗旱全面工作。
2.3 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防汛抗旱工作。县(市、区)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市、区)长担任。
2.4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利工程管理和施工单位等部门汛期要成立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任务的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洪抗灾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各级气象、水文、自然资源等部门要组织对重大水旱灾害的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水旱灾害作出评估,及时报本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台风次生灾害时,当地相关部门要提早发布预警信息,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道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要加密测验时段,必要时设立临时测点或进行巡测,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要在4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要在20分钟内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3.1.2 工程信息。
(1)河道工程信息。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堤防管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工程监测巡查,并将堤防、闸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送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每日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重要堤防、闸涵等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堤防、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决口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组织抢险,并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水库工程信息。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运用计划进行调度时,其工程运行状况要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库发生重大险情要在险情发生后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迅速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下游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和除险情况。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接报后要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可能溃坝时,要按照调度权限,由相应的水库管理部门立即向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1.3 洪涝灾情信息。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等规定,及时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局部一般性灾情要在2小时内报送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范围大、致灾严重的重大灾情应在灾害发生20分钟内通过电话形式、30分钟内通过书面形式报告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跟踪核实上报实时灾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 旱情信息。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根据部门工作职责,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按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河道洪水预警。当主要行洪河道出现涨水时,水文部门要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水文部门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洪水标准和洪水信息。
水文部门要跟踪分析河道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洪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2 沥涝灾害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气象、水文、农业农村、城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确定沥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防涝和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3 山洪灾害预警。山洪灾害防治区相关县,要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山洪灾害防治区,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地方政府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山洪灾害防治区要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预警措施和转移避险责任,发放明白卡,加强24小时值班。降雨期间要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明确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并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组织转移和抗灾救灾。
3.2.4 台风灾害预警。各级气象部门要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将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有关县(市、区)和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加固,组织危险地区人员撤离现场。
3.2.5 蓄滞洪区预警。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拟定人员安全转移方案,报所在地政府审批。当蓄滞洪区启用时,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人员安全转移方案实施避险转移。
3.2.6 干旱灾害预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
3.2.7 供水危机预警。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4.应急响应
按水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长签署命令,Ⅱ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Ⅲ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或者由常务副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签署命令,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署命令。
4.1 Ⅰ级应急响应。
4.1.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一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超过330mm(50年一遇);
(2)多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达235-330mm(20-50年一遇);
(3)大中型水库全部敞泄;
(4)大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
(5)蓄滞洪区滏阳河以东启用滞洪;
(6)卫运河出现重大险情;
(7)多个县(市、区)发生特大干旱;
(8)多座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4.1.2 Ⅰ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常务副指挥长及指挥部全体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情况严重时,提请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决策和部署。
(3)视情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到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报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邢台日报和邢台广播电视台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供水信息。
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要按照职责立即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2 Ⅱ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一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超过235mm(20年一遇);
(2)多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达165-235mm (10-20年一遇);
(3)大中型水库超过20年一遇标准泄洪;
(4)蓄滞洪区启用;
(5)卫运河超标准行洪;
(6)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发布启动暴雨重大气象灾害Ⅰ级应急响应;
(7)多个县(市、区)发生严重干旱或一座县城发生特大干旱;
(8)多座县城发生严重干旱。
4.2.2 Ⅱ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3)视情况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行使相关权力。
(4)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需要分洪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签署命令实施分洪。涉及外市管理的防洪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动与有关方面协商,优化洪水调度,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通知铁路、交通运输、油田、电力、通信等有关单位搞好防洪自保工作,为社会抗洪救灾做好相关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视情况成立抗洪抢险前线指挥部。
(7)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抗洪抢险或应急供水需要,及时向市政府提报部队、武警及消防队伍支援请示,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8)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导有关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9)市防汛抗旱指挥部24小时内派专家组赴一线进行技术指导。
(10)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
(1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财政部门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提供运输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卫生部门及时派出医疗队。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2)邢台日报和邢台广播电视台根据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汛(旱)情通报》。
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Ⅲ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一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超过165mm(10年一遇);
(2)多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达110-165mm(5-10年一遇);
(3)大中型水库超过5年一遇标准泄洪;
(4)平原多个县或山区两个县(市)发生洪涝灾害;
(5)行洪河道超标准行洪;
(6)小型水库发生危及大坝安全的险情;
(7)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发布启动暴雨重大气象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8)多个县(市、区)发生中度以上干旱灾害;
(9)多座县城发生中度干旱。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或者由常务副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指挥部部分成员参加。
(2)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或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把洪水调往少水河系和干旱地区。
(4)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24小时内派出专家组,指导基层防汛抗旱工作。
(5)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6)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在邢台日报和邢台广播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4 Ⅳ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一个流域24小时面雨量超过110mm(5年一遇);
(2)平原两个县或山区一个县(市)发生洪涝灾害;
(3)大中型水库开始泄洪;
(4)行洪河道开始行洪;
(5)市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发布启动暴雨重大气象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6)多个县(市、区)发生轻度干旱;
(7)多座县城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4.4.2 Ⅳ级响应行动。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内设机构负责人及水务、水文、气象、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交通运输、城管等成员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测,适时引蓄利用雨洪水资源,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向成员单位和新闻媒体通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本单位上岗到位。
有关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4.5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5.1 河道洪水。当主要行洪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要求,组织专业和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必要时按程序申请动用部队、武警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当河道洪水位继续上涨,接近保证水位,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根据河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启用分洪河道分泄洪水,加速洪水下泄。
当河道洪水超过保证标准,需启用蓄滞洪区时,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运用建议,报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地方政府做好蓄滞洪区启用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组织蓄滞洪区内人员转移、安置,分洪设施的启用和无闸分洪口门爆破或机械扒口准备。接到命令后,地方政府要立即实施分洪。
在紧急情况下,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力,采取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5.2 沥涝灾害。当出现沥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容易发生内涝的县(市、区),要发动有关单位和社区居民搞好防涝自我保护,及时排除积水,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3 山洪灾害。地方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山洪灾害应急处置,水务、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教育、旅游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当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水务、自然资源、气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及时发出预警信息,立即通知相关乡(镇)或村组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并及时实施救灾行动。
发生山洪灾害时,若导致人员伤亡,要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及消防队伍请求支援。
4.5.4 台风灾害。台风灾害应急处理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同级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利用广播、电视等及时播发台风警报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防御部署。
4.5.5 干旱灾害。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实际,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落实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视情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本级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搞好抗旱宣传,动员社会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严重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实施全面节水,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抗旱职责。
(3)中度干旱。加强旱情监测,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用水需求,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和节约用水工作。
4.5.6 供水危机。当发生供水危机时,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对城市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行政区域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强化定量供水和全面节水措施;协同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的监测,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6 信息报送、处理和发布。
4.6.1 汛情、旱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6.2 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6.3 属一般性汛情、旱情、灾情,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6.4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汛情、旱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政府,并及时续报。
4.6.5 防汛会商机制。
(1)应急响应前会商机制。
进入汛期,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每周进行会商;当气象部门预报有强降雨过程或降雨过程持续时,随时进行会商。参加会商人员为水务、水文、气象、自然资源、文化广电和旅游、教育、城管等单位主管负责同志和专家,必要时邀请驻军、武警参加会商,并出具会商意见。
(2)应急响应后会商机制。
应急响应启动后,依据应急响应级别,对降雨情况及上游来水情况,河道、水库、地质灾害点、险工险段、蓄滞洪区等重点部位调度运用情况进行会商,并出具会商意见。
4.7 指挥和调度。
4.7.1 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险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7.2 市水务局负责关系重大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所属地政府、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4.7.3 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可越级上报。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立即组织抢险救灾。
4.7.4 对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水旱灾害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并协助做好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工作。
4.7.5 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疫病流行、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蔓延。
4.8 抢险救灾。
4.8.1 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
4.8.2 处置重大险情时,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必要时,按照规定程序,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及消防队伍参加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9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9.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高度重视抢险救灾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4.9.2 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要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
4.9.3 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9.4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9.5 出现水旱灾害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出现水旱灾害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1 应急结束。
4.11.1 当洪水灾害、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时,按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宣布结束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1.2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和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要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由当地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1.3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组织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均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以公用通信网络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5.1.3 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要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 在紧急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2.1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务部门要提前编制工程应急处置预案;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务部门要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5.2.2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抢险急需储备必要的常规抢险机具、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
5.3 应急队伍保障。
5.3.1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协调部队、武警参与抗洪抢险救灾。
5.3.2 专业抢险队伍参加应急抢险,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协调,办理调动手续。
5.3.3 调动部队、武警参加抢险,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向同级政府提出支援需求,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5.4 供电保障。电力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抗洪抢险、抢排沥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5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调配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
5.6 医疗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指导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7 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5.8 物资保障。
5.8.1 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市级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5.8.2 市级防汛物资主要用于重要河流、重要防洪设施的抗洪抢险救灾需要。市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调令,若情况紧急,可先电话报批,后补办相关手续。申请内容包括调用物资品名、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5.8.3 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单位接到调令后,须立即组织所属仓储单位发货,仓储单位向市防汛物资管理单位反馈调拨情况。
调用市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商品价款、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申请调用单位与市级防汛物资管理单位结算。
5.8.4 申请调用市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防汛抢险结束后,未动用或可回收的市级防汛物资,可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回收,返还调出物资的承储单位存储,并由申请调用单位负责调出、回收市级防汛物资的往返调运费用和已消耗的物料费用。
5.8.5 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和本地抗洪抢险实际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防汛物资。干旱频繁发生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防汛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9 资金保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防汛抗旱补助费,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防汛抢险、水毁工程修复补助和抗旱补助。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
5.10 社会动员保障。
5.10.1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公众信息交流和动员工作,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出现影响较为严重的洪水和范围较大的严重旱情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汛情、旱情通报。
5.10.2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要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10.3 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要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11 技术保障。
5.11.1 建设和完善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相联接的市防汛抗旱调度中心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质量和速度。
5.11.2 建设和完善信息采集系统,加快水情、工情、旱情分中心建设,为调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信息。
5.11.3 建设和完善水库、河道、蓄滞洪区的防洪工程数据库和重点地区的地理、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查询。
5.11.4 建设和完善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之间的异地防汛会商系统,实现防汛抢险救灾信息共享。
5.11.5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6.善后工作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 救灾。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派联络员参加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6.2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水毁工程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要尽快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 蓄滞洪区补偿。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6.5 灾后重建。各相关部门要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7.附则
7.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各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预案不一致的,以本预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