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对邢台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29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19-05-24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55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尹梦东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加快设立小区社区委员会的建议" 收悉,现答复如下: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在服务居民群众、搞好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各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都特别注重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主体作用。但是,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每个小区都可以成立居民委员会。
首先,居民委员会的设立需达到一定的管辖范围和规模。根据中共邢台市委、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邢发〔2018〕14号)文件规定,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合理确定其管辖范围和规模,新设置的城市社区按照1500-3000户左右居民确定。虽然随着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小区越来越多。但各个小区的规模大小不一,有的小区可能规模较大,符合新设置城市社区的标准,可以设立居民委员会。但有的小区则可能只有一两栋楼,管辖范围和规模过小,无法满足新设置城市社区的标准。对于这样的小区,强行设置居民委员会,可能造成公共服务资源浪费。
其次,居民委员会的设立需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支撑。居民委员会的功能发挥,离不开其办公和服务地点的支撑,且该办公和服务地点具有面积和设置要求。根据我市《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规定,按照每百户居民拥有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新建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政府投资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调剂置换等方式建设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要与小区建设、旧城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检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由规划、建设、房管、民政等相关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联合审查和验收。另外,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小区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8〕162号)规定,各地在规划建设新建小区时,明确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等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规划人口0.3-1万人设置一处社区服务中心(200-300平方米),社区居委会工作用房面积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设置,单独社区管理(含党群服务用房)的新建小区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0平方米;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或出租配套的非经营性公建设施;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配套非经营性公建设施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非经营性公建设施相关资料审核和现场查验,符合要求的,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放弃接收;未达到交付使用标准的,待整改达标后,再办理移交手续。
实际上,一些开发商在小区建成后,不移交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或者不按标准移交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导致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法设立。
由于市民政局一直未能实际参与到新建小区联合审查和验收组,所对不移交或者不按标准移交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开发商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为解决这一问题,市民政局一直在多方协调和沟通。直至今年4月份市政协双月座谈会上,市建设局等有关单位领导已明确表态,将市民政局纳入联合审查和验收组。此后,市民政局对不移交和不按规定移交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的小区项目将实施有效监督和制约,确保新建小区配套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按规定移交,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提供保障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