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2019年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5-28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民政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冀民[2019] 39号)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提以下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从强化核心意识的高度认识其重要性,统一思想,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密切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精心组织,统筹推进。各地要对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强力推进工作落实。要实行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单位齐心抓的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自查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上报。
三、狠抓落实,严肃问责。各地、各相关部门应按照重点任务和职责分工,以 "撸起袖子加油干" 的劲头,按照时间节点,细致做好工作。市工作专班将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拖全市后腿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责。市工作专班将对全市养老院逐个检查验收,树立一批示范性机构,整改一批问题隐患机构,关闭一批不达标机构,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院,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部门,对不符合设立许可条件的,依法予以撤销或关停。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扩大活动影响力,增强群众 "人人为老、家家享老" 的养老服务意识,形成全民参与、全民关注的良好氛围和格局。
附件: 1.2019 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3.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2019年督查要点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邢台市应急管理局 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5月 24日
附件1
2019年全市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上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启动实施了为期四年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目前,专项行动已实施两年,各地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养老机构积极参与,持续整治了一批问题隐患,推动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迈上新台阶。但要清醒看到,还有一些养老机构存在突出问题隐患,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为加快建立健全高质量发展长效机制,根据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9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以 "清隐患、防风险、转机制、促达标" 为主要任务,着力防范养老服务领域重大风险,坚持不解决问题不撒手,不达目标不松劲,推进全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入长效机制建设新阶段,让老年人拥有幸福的晚年生活,后来人有可期的未来。年底前,清除养老机构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70%养老机构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继续开展星级养老机构评定工作,培树服务质量标杆,促进社会对养老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清除攻坚行动。各地民政部门要明确包联领导,指导养老机构对照32项《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见附件2),排查整治重大风险隐患,列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养老机构清单及隐患清单,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按照 "一地一策" "一院一案" 要求,联合采取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年底前全部整治到位,隐患全部清除。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养老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要在妥善安置老年人的前提下,依法取缔、关停、撤并。
(二)实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达标工程。各地民政部门要组织养老机构对照《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开展自查自纠,提升服务质量;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对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公布达标养老机构名单,督促指导不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年底前,确保70%养老机构基本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
(三)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工程。以《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十项规定》为标准,深入开展问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年内完成全部整治任务。应急部门要认真履行养老机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并指导养老机构做好消防安全隐患整治。依法对养老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制发《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养老机构督促整改。
(四)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推动《敬老院改造提升三年行动计划》实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建设、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改造后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应具备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功能。2019年,各市要完成社区和居家养老工程确定的改造提升任务,及早谋划2020年改造提升计划。对投资50万元以下的改造提升项目,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改造提升进度,确保2020年完成全部改造提升计划。
(五)实施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培育工程。修订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和细则,启动2019年度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参加星级评定。以评定流程、申报条件、评定细则和注意事项为重点,加强对参评养老机构的培训指导,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专业的,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应予以支持;各相关业务部门在组织本系统业务培训时,可将养老机构相关人员纳入培训范围。2019年,每个市培育一家三星级、每个县(市、区)培育一家二星级以上养老机构,通过星级评定推动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六)持续推动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医养结合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质量检查及专项行动中排查出来的医疗卫生问题隐患,会同民政部门加强整治,保障养老机构医疗卫生安全和质量。继续总结各地医养结合的成功经验,遴选推广一批医养结合优质服务单位,推动完善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通过医疗机构拓展养老服务、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建立老年人就医 "绿色通道" 等多种方式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和水平。
(七)集中开展 "保健" 市场乱象整治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各地民政部门要将 "保健" 市场乱象整治、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纳入养老机构日常监管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养老机构和老年人保健品欺诈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入住老年人合法权益。养老机构要向入住老年人经常开展 "保健" 知识宣传,增强其对保健品虚假宣传的辨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引导其理性消费,鼓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投诉举报反映保健品虚假宣传及非法集资问题线索,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八)全面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养老机构备案工作,将相关优惠政策与备案、基本规范达标、强制性标准达标挂钩,切实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市县级民政部门要通过查询共享平台、备案及其他渠道及时掌握新成立养老机构信息,并在掌握相关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其开展现场检查指导,督促其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相关情况;不具备消防、医疗卫生、食品卫生服务资质的,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置;不符合《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或存在风险隐患的,应立即督促整改。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底前)
印发我市《2019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各县(市、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按《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广泛组织发动养老机构,结合实际迅即开展专项行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6月至9月底)
1.养老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围绕服务质量、医疗卫生、消防安全、星级评定、重大风险隐患、 "保健" 市场乱象整治等事项,开展对标达标、自查自纠,6月初列出风险隐患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人和包联责任人,集中进行整治整改。包联责任人要上墙公示。
2.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逐个对养老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其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制度、落实规范标准、消除风险隐患、提升服务质量;组织养老机构通过结对帮扶等方式,学习互鉴,共同提升。对普遍性问题,要有针对性的组织专项培训。
3.各县(市、区)民政部门6月5日前将本地区开展非法集资排查整治情况报省级民政部门(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整治工作及成效、行业现状、风险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
4.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或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上报市民政局,9月中旬前以县为单位向社会公布达标养老机构名单,督促指导未达标养老机构整治提升。
(三)总结推广阶段(10月至年底)
1.10月底前,省、市民政部门结合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对养老机构整改情况进行抽检。
2.11月20日前,市级民政部门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省级民政部门。
3.11月底,总结分析工作成效,选树一批先进典型宣传推广。
星级示范养老机构培育工程、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分别按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社区和居家养老民心工程专项通知要求推进。
四、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成立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检查评估等日常工作。
(二)职责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把提升养老院质量作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组织部署,牵头组织开展养老院质量检查和整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养老院进行消防监督,加强对民政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会同民政部门指导养老院开展消防技术改造,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法办理。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养结合型养老院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推动我市医养结合体制机制发展,实现养老服务和医疗卫生资源共享。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完善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机制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认证进行监督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切实增强 "四个意识" 、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 ,将专项行动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并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解决问题、推动工作,同时做好对下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和督促指导。要发挥各地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养老机构负责人要切实承担服务质量提升主体责任,严格按要求加大投入、迅速整改;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主动担当、履职尽责,确保重大安全隐患全部消除,服务质量和消防安全全部达标。对重视不够、行动迟缓、消极应付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保障支持。地方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同时争取财政资金、慈善捐赠资金、社会力量投资等对专项行动的支持。要将扶持政策与质量建设挂钩,对达标养老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倾斜,激励更多养老机构改进服务,提升质量。
(四)强化信息公开。要按照养老服务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督促指导养老机构随时更新数据信息并填报整治情况,公开发布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GB/T35796-2017)国家标准的养老机构、星级养老机构有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继续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指标纳入质量工作考核体系。
(五)强化舆论宣传。各地要继续通过电视媒体、报刊杂志、官网专栏、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平台广泛宣传专项行动,宣传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激励养老机构提升服务质量,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附件:邢台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专班名单
邢台市养老院服务质量推进工作专班名单
组 长:张二英 民政局局长
副组长:许丽爽 民政局副局长
宋根廷 卫健委副主任
申拥军 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市监管局副局长
赵 杰 民政局副调研员
成 员:王寒珠 民政局办公室主任
赵云东 民政局社救科科长
刘 艺 卫健委老龄健康与医养结合科科长
路素军 应急管理局协调科科长
市监管局科长
吕凤昌 民政局社救科科员
孙国峰 民政局社救科科员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科长赵云东兼任。
附件2
养老机构重大风险隐患检查指标及整治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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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指标内容 |
检查细则 |
不符合指标的整治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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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签订了协议,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为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受委托餐饮服务企业不具备有效许可证的,须更换有资质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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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内设医疗机构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 |
1.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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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为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内部岗前培训制度,未经岗前培训合格的养老护理员应停止上岗。 2.民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养老护理员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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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1.体检不合格或未经体检的人员调离餐饮服务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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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养老院内开展服务的医生、护士等依法需要持证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 |
如有此类人员,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1.未取得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的医生、护士及其他人员应停止相关岗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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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 |
有入院评估制度且已开展评估工作为部分符合,并能据此提供相应养老服务的为符合。 |
1.养老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或地方相应标准建立入院评估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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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则不符合。 |
1.出现欺老、虐老现象的,要依法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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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食品管理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则为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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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管理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则为不符合。 |
1.依据市场监管部门意见整治。 2.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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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即不符合。 |
1.有突出隐患的地区应提出迁址意见。 2.养老机构要制定突发事件应对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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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当班服务制度并做好记录。 2.民政部门要促进养老机构业务交流,规范养老机构当班、值班、交接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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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1.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相应制度,规范膳食服务行为。 2.开展膳食服务人员培训,熟悉并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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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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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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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院内医疗机构管理服务符合卫生健康部门规定 |
如有院内医疗机构,且符合规定,则为符合。 |
1.依据卫生健康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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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传染病预防措施 |
应有制度、工作流程,有1项做不到,即为不符合。 |
1.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建立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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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1.在应急、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制定。 2.民政部门促进行业交流,推广优秀经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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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立即停止该场所用于人员住宿和活动,或改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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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应设备。 |
1.依据应急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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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建立每日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制度。 2.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定期填报检查记录。 3.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的检查巡查记录,了解养老机构检查巡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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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不符合。 |
1.在应急部门指导下建立检查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障制度。 2.积极参加应急部门组织的联防联治联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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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依据应急部门意见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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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在应急部门指导下制定预案、开展演练和培训。 2.养老机构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总结经验。 3.养老机构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上及时填报相关活动记录。 4.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养老机构演练、培训活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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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设立公共吸烟室。 2.杜绝老年人在住宿房间吸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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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在相关专业人员指导下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测。 2.及时整改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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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依据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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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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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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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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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购置、安装、修理、改造、使用和更换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符合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依据监督管理部门意见整治。 2.使用人员应接受相应安全使用培训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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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1.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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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1.养老机构建立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2.养老机构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处置能力。 3.民政部门应促进行业交流,推广典型做法和制度。 |
注:
1.以上指标均来自《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标》。
2.各地可根据本行政区内养老机构风险隐患实际补充其他检查指标。
附件3
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2019年通报要点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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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制定落实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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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监管的养老机构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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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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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查出的重大风险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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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改的养老机构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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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整改的重大 风险隐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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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基本规范》的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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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河北省养老机构星级评定细则》评定情况 |
一星 个,二星 个,三星 个,四星 个,五星 个 |
说明:
1. "是否制定落实措施" 一栏填写 "是" 的,应将落实措施5月底前报省民政厅;
2.季度通报的数据来源于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和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