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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旅游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25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6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各县(市)旅游局(政府办公室)、旅行社:
为加强旅行社的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河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旅行社门市部的申报与管理作出如下规范:
一、严格旅行社门市部的审批
门市部审批应遵循 "严格审查,合理布局,规范经营" 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门市部。鼓励旅行社向规模化、网络化方向发展,科学合理地设置门市部,加强规范管理。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条件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申报审批,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员的责任。
拟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一年以上;
(二) 提出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和质量投诉;
(三) 拟设立社在申请前一年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最多不能超过3家;
(五)通过上年度旅行社业务年检并未受处罚;
(六)服从行业管理,没有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具备《河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必备条件。
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先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待批准后,再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不向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先行注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承认。
旅行社拟在各县(市)设立门市部的,必须征得所在县(市)旅游局的同意;所在县(市)未设立旅游局的,必须征得所在县(市)政府办公室同意。
二、规范门市部的经营管理
旅行社门市部必须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旅行社要加强对门市部的日常监管,并对其设立的门市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旅行社对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必须体现出四个统一的要求:
(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三)统一组织活动和导游安排
(四)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
旅行社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以设立门市部、营业部的名义搞变相挂靠和承包经营。门市部不得再另设分支机构。旅行社门市部应积极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宣传促销活动,不得无故推诿。
三、继续做好门市部的清理整顿
未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以设立社名义私自设立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社务必于2004年6月25日前停业,逾期仍继续经营的,市旅游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设立社进行处罚,并取消其申办旅行社门市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