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07-0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88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划定我市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猎对象

禁止猎捕列入国家、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各种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列入国家、河北省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各种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各种野生动物。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邢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三、禁用的工具和方法

禁止使用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爪、电击或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或其他方法捕猎。禁止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依法查处非法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行为。对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12月4日印发的《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邢政办字〔2017〕74号)同时废止。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