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府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08-05-0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8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全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邢台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市委及其它上级领导机关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十、市长因公外出期间,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受市长委托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其他市级领导(以下称市政府领导)、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经济调节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和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议案、有关全市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下级政府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议案,确保规范性文件议案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并负责解释工作。具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邢台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办理。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市政府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领导、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的重大决策、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工作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三十七、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领导、市长助理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负责人列席。其他列席人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

    三十八、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出席和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市政府领导、市长助理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主持召开;涉及两位以上市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四十一、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二、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参加会议的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审核后,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需副市长列席会议的,由市长确定。

    四十六、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年初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全年拟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的计划。凡未列入计划的,一般不得召开;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决定召开的,须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批准。市政府召开会议,一般只开到县(市、区)。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四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系统的全市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5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四十九、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

 

    五十、市政府上报下发的公文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五十一、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五十二、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裁定。

    五十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一般应有具体批示意见。

    五十五、市政府向上级的请示、报告等,由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重要文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转发市政府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的文件,送领导签发前,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十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室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九、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一般两个月安排一次。

    六十、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不要陪餐;不吃请,不收礼。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考察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六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用公款互相送礼和宴请,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新的决定之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的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五、 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六十六、市长、副市长会见外宾活动安排,由接待单位向市政府提出请示,按照职责分工,经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商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不得直接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本部门、本地区的外事活动,不要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发邀请函或请柬。

    六十七、副市长、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八、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本人书面或口头事前向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

    六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