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定2021年度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2-28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84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各管理部、各科室: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邢台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就核定财政统发工资职工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确定
(一)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2021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0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作津贴、生活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津补贴、乡镇补贴、取暖补贴、精神文明奖、目标奖、平安奖。
(二)事业单位职工2021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20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20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绩效、奖励绩效、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津补贴、乡镇补贴、
取暖补贴、精神文明奖、目标奖、平安奖。
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6850元。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当月工资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的当月工资数。
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缴存基数精确到拾元(拾元以下四舍五入)。
工作要求
各管理部要积极与本地财政部门沟通,抓紧时间开展缴存基数核定工作,12月底前完成2021年度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确保财政供给人员从2021年1月起按新缴存基数足额缴存。
自收自支、差额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做好系统录入及年度审核工作。将核定后的缴存基数录入业务系统后,同时在系统内进行年度审核。
在核定缴存基数的同时,要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如发生变更或有误,需及时更改。
各管理部要认真审核职工缴存基数,严格“控高保低”。为保证缴存基数真实性,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各管理部要根据工作需要核查职工工资表,或抽查一定比例的单位职工工资表。
缴存基数核定资料单独整理归档。
(七)2021年3月1日前,管理部填写《缴存基数核定统计表》报归集科李琤邮箱。
年度职工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市中心对县市区政府和管理部年度考核内容,各管理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落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1.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
2.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明细表
3.财政供给人员缴存基数核定统计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7日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2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