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92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省部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5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111号)精神,现将我市接收安置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的实际情况,2005年冬季接收退出现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为有利于调整精简任务的完成和士官编制的落实,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退出现役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提前退出现役士官的有关待遇,按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从2005年12月1日开始接收,2006年2月底前接收完毕;转业士官从2006年4月1日开始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2006年5月底以前基本报到完毕。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级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后,可以适当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其他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二、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机关效能建设的成果促进安置工作的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迈出新步伐,实现新突破。

    (一)严格安置政策,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体现重点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将转业士官和荣获个人二等功(含)以上奖励的退伍义务兵、城镇复员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优先安置到效益较好的单位,邢台市区的转业士官继续实行 "双考" 安置。其他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或由政府在剩余计划内调剂分配。中、省直单位城镇退役士兵的分配工作,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安置部门摸清当地各单位的空缺编、人才需求、经济状况等情况,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千方百计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要坚持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中、省直驻邢台市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严格执行各级政府下达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依法按比例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并确保上岗就业。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承担安置任务的单位,经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可按照《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安置任务有偿金足额转入政府安置部门指定帐户。逾期不缴纳的,必须按计划接收政府分配的退役士兵。对于推诿或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各地在实施处罚中遇到阻力时,可由政府安置部门提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执行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政策,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两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配偶婚前无当地常住户口除外)。入伍前系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复员士官,易地安置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    (镇),档案根据本人要求转入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或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

    (二)强化国防意识,积极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70号)要求,切实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中的突出问题,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计划接收退役士兵,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等为由,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不落实工作岗位。任何行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下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相违背的文件。中、省直驻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于社会公益岗位和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其他岗位,都要尽可能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本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对不发给生活费的,当地政府安置部门要责成银行从该单位银行帐户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该单位的开户银行凭政府安置部门的介绍信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当地政府和相关单位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上岗和再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各级政府要将此项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三)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进一步更新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要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几年开展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推广、宣传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好经验、好措施、好方法。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印发《告退役士兵书》、召开退役士兵座谈会、组织集中教育培训等形式,对退役士兵及其家属进行就业形势、择业观念教育,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宣传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宣传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二要加强技能培训和服务。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自有或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通过培训提高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级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安置部门的工作,在资金投入、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优惠。培训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三要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要求,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金融、户籍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证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四)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开发使用返乡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农村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返乡农村退役士兵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出成效。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将农村退伍军人的开发使用工作纳入全面推进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总体规划,鼓励和优先将优秀退役士兵充实到村 "两委" 班子中去,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要给予扶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对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于确保维护社会稳定,对于加速我市全面建设小康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和稳定工作。要密切关注退役士兵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落实 "包掌握情况、包解决困难、包教育转化、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置" 的 "五包" 责任制,确保不发生问题。各级政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按照 "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 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未按时完成安置任务和出现问题的县(市、区)及市属各单位,不能评为 "双拥" 模范城(县)和年度先进文明单位;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落实安置政策不到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部门,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期落实,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和部门单位,要予以表彰,确保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