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06-11-2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0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政收入,实现经济与税收协调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税收征管,实行综合治税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综合治税,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综合治税是在各级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逐步建立起政府领导、财政牵头、税务实施、部门配合、司法保障、信息化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税体系,使税务部门更加有效地控制税源、掌握税基,从根本上解决涉税信息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征管不到位,以及税务部门征管手段弱化等问题。建立税源信息传递与共享制度,全面、有效地汇集由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涉税信息,形成全面、实时、动态的税源监控网络,实现对税源全方位的控管。同时依靠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力量,对零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密切配合,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各种偷逃税案件,依法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协税护税,促进税收收入增长,增加我市财政收入。

    二、加强涉税信息管理,完善税源监控体系

    涉税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反馈,是社会综合治税的核心内容。要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尽快建立涉税信息综合资料库,完善信息共享及报告制度,实现涉税信息的互通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科技部门、教育部门、商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建设部门、水务部门、城管部门、交通部门、农业(农机)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旅游部门、文化部门、体育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统计部门、规划部门、审计部门、残联、供电、安监、编办、金融机构,以及委托代征、代扣代缴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积极配合财税部门做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定期向综合治税办公室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实行涉税信息共享,以使财税部门更好的掌控税源、加强征管。

    涉税信息的详细内容、传递时限要求见附件。涉税信息传递方式,市直机关、单位登录 "邢台市政务办公信息网"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 "邢台市综合治税办公室" 。各县市区要比照市本级的办法提出相关要求。

    三、抓好行业税源管理,提高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一)加强主体税种的税收管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在组织税收收入中占主导地位,对于确保税收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积极协助、配合财税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税收收入增长。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和其它方式取得的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取得转让收入,应向受让方开具税务发票,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税收征管部门缴纳有关税收。土地使用权单位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加强不动产销售环节的税收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必须向购房者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销售不动产发票;向购房者收取预收款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票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收。申请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与转让协议一致的税务发票或完(免)税凭证,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四)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建筑施工单位和个人在结算工程款时,要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开据建筑业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对不能提供建筑业税务发票的,建设单位不予拨付和结算工程款。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的,每月应将拨付工程款的情况提供给税务部门,并按照税务部门要求,代征提供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劳务的纳税人应缴纳的各项税收。

    税务部门可根据实际,委托建设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代征有关税收。

    (五)加强对服务业税收管理。有关部门要配合税务机关重点加强对社会中介、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会计、税务、审计、法律、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的税收管理。对会计核算不实的,税务部门可根据其经营和会计核算情况,依法核定征收有关税收。加强对餐饮、娱乐等经营单位的税收管理。对不能准确记载营业收入、不能使用有效发票记载原材料成本、不能正确进行成本核算以及原材料价格明显高于同行业正常水平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核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

    (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管理。卫生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税务机关传递医疗机构开业、变更、注销等信息。对已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定期进行校验,发现医疗机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及时予以更正。物价部门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医疗机构使用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医疗服务专用发票,在参加医疗保险方面与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医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具有同等效力。

    (七)加强采掘业的税收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秩序的治理、整顿。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采矿企业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加强对矿产品开采的税收管理。

    (八)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兴办酒店、招待所等经营实体,发行报刊杂志,出租房屋、场地、设备,举办各类展会,车船营运、代理咨询、培训服务,以及各种承包、租赁、挂靠经营等应税经营收入,都要依法纳入税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按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纳税资料,依法自觉申报纳税。  

    (九)加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高新技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规范管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取消相应资格。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要按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骗取国家税收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严处罚、追缴减免的税款外,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税收管理。对未列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财税部门下达的不征收营业税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的,依法缴纳营业税等各项税款。

    (十一)加大力度清理欠税。要加强对欠税户税法宣传;严格落实欠税公告制度,依法加大清欠力度,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清欠工作。

    四、实行委托代征,加强对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部门可对下列分散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并按规定解缴税款。

    (一)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可委托公安、交通、农机等部门代征,或设立专门窗口在纳税人办理车船年检或交纳养路费时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从事客货运输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管理部门代征。

    (三)单位和个人进行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可委托房管部门代征。

    (四)单位和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缴纳的税收(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可委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文艺演出及体育商业性比赛应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居委会、村委会代征。

    (七)提供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机关代征。

    (八)其他方面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由税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代征。

为调动各方面代征税款的积极性,除应按照规定支付代征手续费外,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可按照适当比例,对代征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具体由政府委托综合治税办公室与受委托单位商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

    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发票的管理,坚持 "以票控税" ,凡属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类票据,都要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得印制属于经营性发票范围的各种收付款凭证(收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抵触的规定。要按照国家规定,在商业零售、餐饮、旅店、娱乐等行业大力推行税控装置。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在检查或者办案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使用假发票或不依法取得发票的,要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部门。公安等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票制假、贩卖等违法行为。对车站、停车场等发票买卖猖獗的地区,要进行重点整治。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票违章举报的,一经查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全面推动综合治税工作的开展

    综合治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各行各业,社会参与面广、政策性强,需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为税务机关及时获取涉税信息提供帮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力度,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督导、检查综合措施落实情况。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市国税局局长、市地税局局长、审计局长、纪检、监察常务副书记、政法委常务副书记任副组长,工商、质监、民政、卫生、科技、教育、商务、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建设、水利、城市管理、交通、国有资产管理、农业(农机)管理、公安、国土资源管理、房产管理、旅游、文化、体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物价、统计、规划、审计、残联、金融机构、供电、安监、编办等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的具体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兼任主任。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专门科室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的采集及反馈工作。

    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以便加强对综合治税工作的领导。

    (二)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研究税收工作,抓重点、抓难点、求突破,加强预测、分析,科学把握收入进度。

    (三)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调度。认真掌握和了解各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对优惠政策到期的,要依法恢复征税。

    (四)综合治税领导小组要加大依法治税宣传力度,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讲税法,提高纳税人纳税自觉性。

    (五)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成员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群众举报的偷逃税案件,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和相关税务机关要认真查处。

    (六)财税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财政、税收与经济的分析对比,提出对策与措施,指导组织收入工作顺利开展。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税收管理,增加财政收入,努力营造和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七、考核与奖惩

    (一)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年终对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情况,代征、解缴税款情况进行考核。

    (二)把综合治税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的部门、单位,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对综合治税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授予 "综合治税工作先进单位" 荣誉称号,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表彰。并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在综合治税方面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没有安排专人负责,不按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涉税信息资料,或涉税信息内容失真,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不力,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责任。

    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综合治税办公室备案。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