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市区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8-09-16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241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根据市政府第51次、56次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市区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征收有关事项,和省物价局批准的我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切实做好 "两费" 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市区污水处理费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水户(包括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资源费由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征收。

    二、市区污水处理费从2007年11月份抄表量起执行新的征收标准,即:

    (一)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45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60元/立方米;

    3.工商企业、餐饮服务业(包括建筑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2.00元/立方米。

    (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用水的企业、单位与个人的污水处理费,按城市公共供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2.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内用水的企业、单位与个人的污水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学生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立方米;

    (2)行政事业单位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0元/立方米;

    (3)工商企业、餐饮服务业(包括建筑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10元/立方米;

    (4)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4.00元/立方米。

    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随城市供水价格的调整同步增加。

    三、市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户(包括自建供水设施)交纳水资源费标准继续执行邢价行费〔2000〕18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

    四、市建设局、水务局、财政局、物价局、收费管理局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做好市区污水处理费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用水户(包括自建供水设施)的水资源费征收移交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移交工作的全程监督。

    五、市区各用水户要按标准向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

    六、对使用自备井的单位要严格依照相关法规要求,一律实行取水计量收费制度;对于未按取水计量要求取水的,按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征收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对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的,由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的,依照相关法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邢台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