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邢台市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市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邢台市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认清新形势,树立正确的 "立法" 理念
切实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总要求,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2008年工作的总体部署,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以现代立法理念指导政府立法行为。转变传统观念,树立新的 "立法" 理念:一是树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 "立法" 理念;二是树立充分体现规范政府行为、转变政府职能的 "立法" 理念;三是树立充分体现实体与程序并重的 "立法" 理念;四是树立充分体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 "立法" 理念。
二、重视起草工作,提高草案质量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起草工作,严格按照《邢台市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规定》(政府令〔2002〕15号)要求,把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由部门主管领导组成起草小组,指派专门草拟人员,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前介入起草小组,对起草工作予以指导。起草工作须做到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工作经费、完成时限 "四落实" 。起草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利用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草案等形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程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对于涉及相关部门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力争做到既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又平衡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既不违反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又符合我市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按时报送草案
对已列入2008年政府年度制订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要高质量地完成起草工作,按时将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修。报送草案时,必须由起草部门的法制科(室)和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其他相关材料。起草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草案制定的必要性,草案要解决的主要问题,部门会签协调情况,不同意见及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原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整理后的协调会、听证会、座谈会笔录,调研、考察报告等其他相关材料。
未列入政府年度制订计划而又确有制定必要的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应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说明理由,并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起草、报送草案。
附件:
邢台市2008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1、邢台市地方志工作办法
2、邢台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征费使用管理办法
3、邢台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4、邢台市供热监察办法
5、邢台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6、邢台市客运出租车治安管理规定
7、邢台市城市规划区分级管理暂行规定
8、邢台市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办法
9、邢台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10、邢台市医疗废弃物管理办法
11、邢台市公园管理办法
12、邢台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13、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办法
14、邢台市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办法
15、邢台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16、邢台市旅游业管理办法(修订)
17、邢台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