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09-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86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对外事务           

    根据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调整后的新情况,为适应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予以保留的北京联络处、深圳办事处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为邢台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驻外办事机构工作职责

    各驻外办事机构是市政府派驻当地的工作部门,行使市政府赋予的职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任务,代表市政府联络驻地党政机关、企业,协调、处理涉及我市的有关事宜。具体职责:

    (一)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活动,千方百计引进国内外资金、项目、技术和人才;为我市与驻地的经济交流合作牵线搭桥、提供服务;协助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业在驻地组织各类经贸活动;

    (二)政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做好与国家机关和当地政府的政务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反馈国家在经济政策上的新变化、新举措,及时捕捉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价值的各类信息;及时反馈驻地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方面的新措施,提供招商引资、市场行情、产品需求等方面的情况;在当地大力宣传我市的市情、优势及投资的软硬环境,提高邢台的知名度。

    (三)接待服务工作。积极做好市领导及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企业人员在驻地活动的接待、联络、服务工作。

    (四)资产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做好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北京联络处负责原天津办事处事宜;深圳办事处负责原广州联络处事宜。

    (六)北京联络处还负责协调处理和接待我市进京上访事宜。这项工作由市信访局直接负责,由市信访局选配一名联络处副主任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有关事宜。

    二、工作人员义务

    (一)遵守我市及驻地的有关驻外机构管理制度、规定;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增强保密意识,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四)公道正派,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工作目标

    (一)各驻外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力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北京联络处、深圳办事处每年招商引资额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招商引资既可以引进境外资金,也可以引进市外国内资金。

    (二)每月向市政府反馈国家或驻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改革开放、招商引资等方面有价值的信息不少于4条。

    四、奖励办法

    (一)对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做出突出贡献的驻外办事机构和人员,可以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内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的若干规定》(邢发〔2003〕15号),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二)完成年度任务,个人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驻外办事机构主任,年度考核时,市政府办公室党组直接向市委推荐优秀等次;

    (三)完成年度任务,个人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驻外办事机构其他人员,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优秀等次。

    五、日常工作管理

    (一)请示报告制度

    1、工作报告制度。每年6月25日前各驻外办事机构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半年工作情况;12月25日前报告全年工作情况和次年工作安排,接受办公室统一考核评比。

    2、重大事项报告。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如房产和大型设施等固定资产的购置处置、副市级以上领导率团的重要接待、重要客户来邢考察以及其他需要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请示的事项,要及时报告、请示。

    (二)工作纪律。

    1、驻外办事机构人员在驻地工作,应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二以上。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岗一周以上,向市政府办公室主管领导请假;其他工作人员离岗向驻外办事机构主任请假;

    2、各驻外办事机构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3、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办事机构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得担任经营性实体的法人代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有任何损害邢台形象的言行。

    (二)财务管理

    1、财务管理制度。驻外办事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收支管理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收支报批审批程序。

    为充分发挥各驻外办事机构职能作用,其工作经费要逐年适当增加。市财政局编制全年驻外办事机构经费预算;市政府办公室分别编制北京联络处、深圳办事处经费预算;驻外办事机构根据各自经费指标,按照市政府办公室报帐制度,定期带有关报销凭据,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到办公室财务核准报帐。

    2、财务报表制度。各驻外办事机构每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一次财务报表,市政府办公室每年末对驻外办事机构进行一次财务审计。

    3、离任审计制度。驻外办事机构领导干部调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

    (三)资产管理

    各驻外办事机构资产为国有资产。市政府办公室代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驻外办事机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职责;各驻外办事机构对相关资产行使使用权、具体管理权。

    各驻外办事机构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争议、损益等情况,要认真妥善处理,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重大事项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请示。

    六、组织领导

    (一)各驻外办事机构为相当副处级规格事业单位,隶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政府驻当地办事机构的指导。

    (二)处级干部的管理由市政府办公室协助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考核和任免。

    (三)其它工作人员受驻外办事机构主任领导,由办公室负责进行年度考核。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原《邢台市驻外机构管理办法》(邢政办〔2004〕1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