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08-09-22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105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2号),提高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污染减排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以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综合管理水平为重点,确保《邢台市环境保护 "十一五" 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提高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水平,促进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和城镇人居环境改善,推动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2007年底前,邢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设施要正常运行,确保达到日处理8万吨能力;市区内金华、小黄河、茶棚沟三家小型污水处理厂要保证正常运转,日处理能力合计达到1.9万吨。另外,围寨河污水处理厂要建成投运,达到日处理能力0.6万吨。七里河污水处理厂要尽快开工建设。市区污水处理能力累计达到10.5万吨。
沙河市、清河县污水处理厂要正式投入运行,并通过验收;宁晋县、南宫市污水处理厂要加快进度,完成主体工程建设;列入《邢台市环境保护 "十一五" 规划》和《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内邱、临城、新河、威县、广宗、隆尧、巨鹿、南和等县污水处理厂要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邢台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一期工程要调试完成并投入运行,达到日处理城市生活垃圾500吨。邢台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改建工程开工建设。
各县(市)全面启动垃圾处理场建设前期工作。
(二)2008年底前,邢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二期续建工程建成投运,达到日处理13万吨污水能力,七里河日处理能力5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启动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市区污水日处理能力累计达到20.5万吨。
内邱、临城、新河、威县、广宗、隆尧、巨鹿、南和、临西县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其他所有县(区)污水处理厂要开工建设。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70%。
邢台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一期发电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90%;邢台市医疗垃圾处置中心建成投运,全市医疗垃圾做到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医疗垃圾处理率100%。
各县(市)生活垃圾处理场要开工建设。
(三)到2010年底,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运行,市区污水日处理能力累计达到25.5万吨。
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大于80%。
邢台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达到日处理垃圾700吨的设计能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各县(市)垃圾处理场全部建成投入运行,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全市医疗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稳定保持100%。
三、工作措施
(一)狠抓落实,全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
1.认真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加快落实《邢台市环境保护 "十一五" 规划》和《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各有关县(市)要积极利用当前国家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有利时机,争取国家和省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的资金支持,切实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早谋划、早实施、早日建成投运。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抓紧做好项目审批或核准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污水处理项目必须做到处理设施与配套管网同时设计,配套管网必须实行雨污分流,确保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正常运行。
2.强化在建污水、垃圾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按照污水、垃圾处理工艺流程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建设时序。在污水处理项目建设中,必须做到配套管网工程先行建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突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等环节,切实将工程质量责任落到实处,保证污水、垃圾处理工程优质高效建设。
3.加强已建成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和污染物排放信息通报制度。邢台市污水处理厂和今年建成投运的沙河市、清河县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城镇配套管网建设,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厂都要配套建设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做好联网工作。各污水、垃圾处理运营单位要加强自身监测能力建设,配置必要监测仪器,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上报运行记录,保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达产达标运行,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二)建立 "四项机制" ,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
1.落实现有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机制。一是建立我市的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二是以 "成本+合理利润" 为核心,建立污水、垃圾处理费调整机制;三是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收费主体、管理使用主体、标准调整主体;四是明确中水价格的制定和中水的使用管理;五是完善补偿机制。2007年底以前,必须按要求对在城镇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自备水源的)开征污水处理费,邢台市区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立方米。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污水处理费不低于0.6元/立方米。所有批准立项或核准及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县级市和县城,必须按要求对在城镇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城镇居民和外地进城人员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并统一按收费幅度的上限确定收费标准。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3元/月?户,外地进城暂住人员达到2元/月?人。
2.加快建立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激励机制。将污水、垃圾处理费由现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垃圾处理企业自收自管自用。2008年底前现有从事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运营的事业单位要全部改为企业。邢台市水业集团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并确保市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在完成转制之前,可采取垃圾处理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的收费办法,单位承担部分由城镇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直接征收,个人承担部分由所在单位在工资中代扣。对污水、垃圾处理费代收单位可以实行提取1%-3%的代收手续费等优惠政策。凡不改变收费性质的,财政部门按污水、垃圾处理量足额核拨运行费用。
3.完善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和补偿机制。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以及垃圾资源化的成本补偿与价格激励机制,推动城镇污水的再生利用和垃圾的资源化。各县(市)政府要从征收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污水收集系统、垃圾收运设施建设以及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低和收费不到位时的运营成本补偿,由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收费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不予补偿。
4.建立多元化的污水、垃圾处理投融资体制。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政府财政投入、引进外资、充分利用国内银行贷款、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和积极争取国家环境治理资金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发挥政府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收费的调控作用,大力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和市场化进程,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探索独资、合资、股份制、BOT等多种投资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成立城镇建设投资公司或城镇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 吸引外资和银行贷款。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工负责
做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县(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建立曝光、行政和纪律处罚相结合的责任监督体系。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切实负起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做好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调度和督导工程建设进度,强化运行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前期审批关,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和有关行业部门研究制订我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使用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镇排污企业的监督和检查,保证达标排放,确保已运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达到设计要求。
(二)强化监管,协调联动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污水、垃圾处理工作。市政府将定期组织建设、城管、发展改革、财政、环保、物价和审计等部门对各县(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没有达到要求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申报国家补助资金;对处于子牙河流域,凡未按照规划要求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县(市),停止审批一切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对不落实项目建设,不落实收费政策、设施建成无故不运行或实际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公开通报,限期整改,确保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 "十一五" 各项指标的完成。
(三)注重总结,稳妥推进
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立以价格改革为核心的污水、垃圾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推进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和产业化进程,既是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各部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改革和推进过程中,既要加快完善各种管理制度,强化政府监管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又要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事业良性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