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2-11-05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100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定》、《邢台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要求,制定本程序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局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制定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二、文件起草。起草科室应当对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起草过程中,要提高制定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征求相关部门及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三、合法性审查。完成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后,起草科室单位应提供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设定的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征求意见材料、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文本。局机关、局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会议审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单位办公室在文件审核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报送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不得将草案提交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或直接报送单位领导签发。

  五、统一编号。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以邢城规”作为公文代字,按年度编排文号。

  六、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科统一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科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局属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单位法制部门于文件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局报送备案材料。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时应提供: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文本、起草说明、本单位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文本。由局法规科对报送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备案。

  七、定期清理。每年对本局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清理工作,起草科室单位应当对已经不适应客观情况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文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修改或废止情况经局法规科审核后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