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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2-29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15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为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工作,推动落实河北省应急管理 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 行)》(冀应急〔2022〕22号) ,省安委办印发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2〕45号)(见附件1),为做好城管领域安全生产举报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拓展举报渠道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各科室、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法定义务,将安全生产举报作为发现隐患、消除隐患的重要途径,将举报工作作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力抓手,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扎实开展举报工作
局属单位要畅通举报渠道,做到“有报必接、接报必查”。接报后要依法依规进行核查,按时完成核查工作,及时反馈举报人,足额奖励举报人。举报核查工作中,要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全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总结典型案例并定期公布
各科室、单位要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办理完成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典型案例;举一反三查找出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开展督导检查,切实发挥安全生产预防作用;定期公开发布典型案例,增加社会知晓度,不断浓厚监督氛围。
四 、做好举报管理工作
省、市层面已将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局属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规范管理,提升工作水平。一是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工作制度,规范举报办理,形成接报、核查、反馈、奖励及信息保护的闭环管理机制。二是建立举报受理处置工作台账,对所有受理举报事项的接报时间、办理单位、督办情况、办结时间、核查结果、奖励情况进行记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确保一事一清。三是做好举报数据统计工作,按照“谁受理,谁统计”的原则,局属单位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结、奖励等数据进行统计,指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