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监管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0-26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11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邢教字〔2022〕24号
邢台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直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为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邢台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于2022年10月12日经邢台市教育局党组(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邢台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邢台市教育局
2022年10月12日
邢台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行为,促进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健康规范发展,保护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审批设立取得办学许可,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管理职责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资金管理的统筹协调。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层次履行资金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购买学位资金、财政补助资金监管
第四条 各地制定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服务)的标准要综合考虑学校办学成本、教师工资待遇等因素,科学制定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购买学位(服务)的标准(标准不含财政支持民办学校的“两免一补”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等因素)。
第五条 纳入政府购买学位范围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依照政府购买学位学生人数所补助标准拨付政府购买学位资金。政府购买学位对象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人籍一致”的学生。
第六条 政府购买学位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可以拨付到教育支付分中心账户零余额户;也可以拨付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监管银行开设的收费专用账户,专户管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政府购买学位资金、财政补助资金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支出。
第七条 政府购买学位资金按照以下顺序合理安排支出,依次为教师基本工资、绩效奖、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改善办学条件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等。
第八条 财政补助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资金支出范围按照《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要求,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补助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临时聘用人员工资等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它财政补助资金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校收费资金监管
第九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应当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学费减免补助标准、退费标准等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明显位置进行公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不合格”。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按照《关于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12〕19号)向学生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在资金监管银行开设学校收费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资金专用账户报本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资金使用接受本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教育主管部门每半年要对学校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收费资金账户用于核算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提供服务收取的资金(严禁由法人或其他人员个人银行卡代收)。
第十一条 收费资金严格控制支出范围,按照以下顺序合理安排支出,依次为教师基本工资、绩效奖、缴纳教师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部分、教师培训以及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报销时要使用合法票据。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控,加强财务审计,严格财经纪律约束,坚持量入为出,科学安排资金使用,确保据实开支,确保手续完备,严禁虚列虚支、挤占挪用和虚领冒领,确保购买学位资金、财政补助资金安全拨付、高效使用。
第十三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存在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购买学位资金、财政补助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举办者、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严格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严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在政府购买学位后出现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十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将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理事、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等利益关联方,报告教育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台账制度,建立完善教职工基本信息及工资标准备案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完善预算审批程序。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七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编制的预算,经同级教育部门审核后和公办学校预算一并报本级财政审核,经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健全完善培训机制,定期组织人员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教育政策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将资金监管纳入年检和日常监督范围。对资金管理不规范、办学资金不足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其规范办学。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查处;对学生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在每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出具真实、合法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将审计结果对外公布和报告教育主管部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审计。
第二十二条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持相关终止办学审批材料办理专用账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在对资金管理和监测过程中,教育主管部门、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当对收集到的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邢台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