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丨邢台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苏岩就办公用房管理常见问题进行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 2023-11-23 发布机构: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28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范畴
1.党政机关是指哪些单位?
答: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哪些类别?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由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两部分组成。
其中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机要保密室、文印室、收发室、医务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开水间、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中水处理间、锅炉房(或热力交换站)、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人防设施、警卫用房等。
3.如何区分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
答:一是除根据项目名称外,还应根据具体建设内容等客观情况合理区分办公用房项目和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办公用房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除此之外,为开展各类业务设置的特殊技术业务场所,属于技术业务用房,如公安机关的审讯室、法院的审判法庭等。
二是已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已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有的在建设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不包含办公用房(如公安、法院、检察院的办案业务用房),这类项目不存在技术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界限不清的问题。有的建设标准规定建设中需设置少量的办公室用房、管理用房等行政办公类用房(如博物馆、科技馆、档案馆等),但根据建设标准设置的行政办公类用房一般所占比例较小、不是项目主体内容,考虑到功能完整性,可按标准建设但不得扩大行政办公类用房规模或用办公用房挤占技术业务用房,也不得在标准之外合并建设办公用房。
三是没有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对于尚未颁布国家建设标准的技术业务用房,只允许建设纯粹的技术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得在项目中建设任何行政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面积的标准、核定及测量
4.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答:S=[A+B+(A+B)×9%]÷K+C
式中:
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市直各单位(部门)超过此标准占用的办公用房要腾退,并交由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如确实无法腾退的,提出明确处置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及区属单位参照执行。
5.基本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是否包括门厅、走廊、楼梯间面积?
答:不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基本办公用房统计的是使用面积,不含公共部分的分摊面积。
6.非独立配置的食堂、汽车库、人防、警卫用房等设施面积是否计入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答:非独立配置的变配电室、空调机房、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面积,不计入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7.核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时,单位人数如何确定?
答:核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办公用房。挂职、借调、聘用等人员不予核定。对于机构改革涉及的单位,如实有在编人数超过“三定”规定的,过渡期内可按照实有在编人数核定。
8.如何测量办公室面积?
答:丈量办公室使用面积时,以内墙至内墙的距离为基础来计算,扣除立柱等面积。因墙体内镶嵌的柜子个人可以使用,故算作面积,从柜子内板起测,计入办公室面积(参照国家检查组测量方法)。室内有飘窗窗台的,以原始建筑结构为准,从飘窗窗台一侧的内墙起测;有封闭阳台的,按阳台全部面积计入办公室面积;阳台未封闭的,按阳台一半面积计入办公室面积。虽不在办公室内,但可以确认为个人占有使用的卫生间、休息室、会客室、会议室等房间,也实事求是地计入办公室面积。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的标准
9.办公室用房使用面积标准是什么?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正局级) 42㎡
市级副职(副局级) 30㎡
市直部门:
市直部门正职(正处级) 24㎡
市直部门副职(副处级) 18㎡
科级及以下 9㎡
县(市、区):
县市区正职(正处级) 30㎡
县市区副职(副处级) 24㎡
县市区直部门正职(正科级) 18㎡
县市区直部门副职(副科级) 12㎡
科级及以下 9㎡
乡(镇、街道)级机关:
正职 24㎡
副职 18㎡
乡级以下 9㎡
10.哪些领导可以配备休息室?哪些领导可以配备卫生间?休息室和卫生间是否算面积?
答:可以配备休息室的是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可以配备卫生间的是市级党政正职、县(市、区)党政正职。休息室和卫生间都要计入办公室使用面积,卫生间面积不超过6㎡。
11.市级机关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标准如何执行?
答:中央机关司(局)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省级机关厅(局)级单位标准执行,处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省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市级机关局(处)级单位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县级机关科级单位标准执行。
配置使用管理
12.关于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后办公室如何配备问题?
答:严格落实《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有关精神,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同时任有领导职务和职级的,按所任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按任该职级之前的最近领导职务(含职务、职级并行前非领导职务)对应的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如果职务未发生变化,职级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办公室使用面积标准。
13.领导干部退休后到协会任职或承担专项任务,办公室怎样安排?
答:领导干部离退休后经组织批准到协会等单位任职的,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可为其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须按相关规定按时腾退。
领导干部离退休后承担中央、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专项任务的,须先按相关规定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予以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14.领导干部因兼任职务配备两处办公用房需要履行哪些审批手续?
答:领导干部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安排办公用房的,须严格审批后,由领导干部兼职单位提供小于标准面积的适当工作用房。领导干部需要在不同单位同时配备办公用房,涉及市级党政机关县(处)级负责同志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参照执行。
党政机关租(借)、出租(借)的管理
15.党政机关租(借)用办公用房如何管理?
答:党政机关在外租(借)用的办公用房,其面积应纳入单位办公用房总面积进行核定,不得以产权不清等理由回避清理整改。因工作需要且无法调剂、确需新租(借)用办公用房的,须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报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审批;未经批准,财政部门不得安排预算资金,各单位也不得使用其它资金用于租(借)。
16.党政机关出租(借)办公用房如何管理?
答:党政机关出租(借)的办公用房,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印发前已经出租(借)且租赁合同到期但未收回的,由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及时收回。租赁合同尚未到期的,应向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备案,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及时收回。市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应负责协调督促有关党政机关将办公用房尽早收回并进行统一管理。
有关面积超标整改及相应处分
17.办公室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方式有哪些?
答:办公室面积超标,优先采用调换房间或合用方式整改,多动人、少动房。无法通过调换房间或合用方式整改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采用工程改造的方式整改。不允许在超标办公室内隔断出无法利用的空间,或者隔断后空间实际依然为个人使用。
18.被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如何整改?
答:关于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的整改,应采取符合有关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破坏文物的措施进行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9.办公室面积超标整改后,依然有少量房间面积超标如何处理?
答:通过调整房间、调整人员结构、多人合用的方式整改之后,依然会有少量科级及以下房间办公室面积存在超标(微超),但是机关办公室用房总面积不超标且单位人员未满编的,可以预留核定面积调整给新进人员使用。
20.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会受到什么处分?
答: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其他使用情况问题
21.如何处理企事业单位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问题?
答:项目批复中已经明确和机关一并建设办公用房的事业单位,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继续有偿使用,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事业单位已经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者租用其他房屋办公的,应当在6个月内将原有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原则上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2.经鉴定属于危房的办公用房如何处理?
答:关于办公用房经鉴定属于危房需要修建的项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进行维修改造”,严禁以危房为由新建、改扩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可采取维修改造、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用等措施妥善解决办公场所问题,并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标准。
23.如何解决原办公用房拆除后无新办公场所的问题?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规定:“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已批准但未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一律停建”,对于原办公用房已拆除但新建办公用房项目尚未开工的一律停建,建议采取整合调剂办公用房资源、租借等方式解决办公场所问题。
24.如何解决协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问题?
答:已经与所属党政机关改制脱钩的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报刊编辑部等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25.部分单位为创建文明单位配置的道德讲堂、阅览室等,专项业务需要配置的视频会议室、调控中心等,挤占服务用房面积,导致服务用房面积紧张或超标。如何核定和配置服务用房?
答:精神文明创建室、视频会议室、接待室、工会活动室、老干部活动室等不同于技术业务用房,属于服务用房范畴,应按照规定从严核定面积。在核定面积内,各单位可采取合并功能、一室多用的方式合理安排使用,不得以此为理由核定增加服务用房面积。
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成立的综合性便民服务大厅、新闻发布大厅等,应按照实事求是、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避免闲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