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主要河流实行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1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0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行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制度,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的职责,加快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主要河流跨县(市、区)界断面水质化学需氧量(COD)目标考核,并对造成水体污染物超标的县(市、区)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与范围

    (一)考核依据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实行跨市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

    2.河北省政府与邢台市政府签订的《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3.邢台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

    4.邢台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标准责任书》。

    (二)考核范围

    全市所有的县(市、区)的大中型水库、主要河流跨界断面(考核断面点位及水质标准附后)。

    二、考核监测与通报

    由邢台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考核断面化学需氧量指标进行监测,每月监测一次,每季度汇总一次。市环保局负责将监测结果每月向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扣缴生态补偿金标准

    (一)当河流入境水质达标(或无入境水流)时,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以下,每次扣缴1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2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2.0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5万元;超标2.0倍以上的,每次扣缴8万元。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二)当河流入境水质超标,而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继续增加时,所考核县(市、区)出境断面的水质化学需氧量浓度监测结果超标0.5倍以下,每次扣缴2万元;超标0.5倍以上至1.0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4万元;超标1.0倍以上至2.0倍(含)以下的,每次扣缴10万元;超标2.0倍以上的,每次扣缴16万元。在同一县(市、区)范围内,对所有超标断面累计扣缴。

    四、生态补偿金扣缴程序及用途

    市环保局负责汇总每季度的监测结果并计算确定每月和季度扣款资金总额,以市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向有关县(市、区)发出扣缴通知,并抄送市财政局执行扣缴,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减排工程(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五、表彰

对于所考核河流跨县(市、区)出境断面水质能够达到考核要求或出境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低于入境河流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的县(市、区),将根据所考核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予以通报表彰。

    六、《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主要河流实行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