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7-24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增强我市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7〕23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做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气象探测台站属于国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是天气预报工作的基础。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与支持,将其列入城市城镇建设规划。建设、规划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气象法》、《河北省实施〈气象法〉办法》的要求,在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等环节上,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气象部门要做好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范围的备案与宣传工作。
二、切实加强气象监测体系建设。一是加快推进自动气象站建设。尚未完成的县(市)要安排财政预算,尽快予以完成。二是加强区域气象监测网建设。在沙河、邢台、内邱、临城等县(市)的地质灾害高发区和旅游景区规划安装4~6要素区域气象监测站,在全市逐步建立起农业、林果、蔬菜和生态等专业气象监测网。三是规划建设移动气象站,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灾害的气象保障能力。
三、加快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市气象局要健全完善邢台市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发布中心。各县(市、区)要按照统一规划、资源共享、多方互动的原则,加快建立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发布平台,把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部门要及时播送和插播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中国气象频道在我市的接收落地工作。学校、医院、车站、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社区等公共场所,要逐步安装电子显示屏,乡村要安装自动广播喇叭,及时播出气象灾害预报和预警信息。
四、加强气象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各乡(镇)要明确一名气象协管员,各村(社区)要明确一名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和信息员(可为同一人),负责接收和传递气象预警信息,帮助群众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避险工作。气象灾害信息员要及时将采集到的气象灾情信息,通过气象灾情免费直报电话(800-803-8121)报告市气象局。气象部门要针对不同的群体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并提出科学适用的防灾避险措施。各级气象灾害防御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各县(市、区)要针对洪涝、雷电、渍涝、雪灾、低温冻害等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制订防御方案。根据抗旱、蓄水、防火、防雹等需要,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要协同气象部门,共同做好气象作业所需弹药等物资装备的运输、存储等安全保障工作。要高度重视雷电防御工作,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测。气象、规划、建设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努力提高防雷装置的社会覆盖面。
六、加大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超前规划,统筹安排,利用财政和社会等多种投资渠道,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建设项目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七、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气象科普宣传活动,特别是加强对农民、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普及。加强舆论引导,适度公开灾情信息,做好相关知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和信心。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