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5-19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0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有关部门据此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措施和进度,扎实推进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邢台市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加快解决我市子牙河水系水污染问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保障我市人民的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8〕2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底,子牙河流域工业企业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水污染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成且达产达标运行;各主要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达到《邢台市环境保护 "十一五" 规划》和《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确定的目标要求。
(二)年度目标
1.2008年工作目标: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主要河流断面跨县(市、区)界断面COD浓度低于200mg/L,清凉江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Ⅲ类;邢台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万吨二期续建工程建成投运,达到日处理13万吨污水能力,七里河日处理5万吨污水处理厂建成,内邱县、临城县、新河县、威县、广宗县、隆尧县、巨鹿县、南和县、临西县等9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按期完工,其它县级污水处理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并开工建设,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以上。
2.2009年工作目标: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主要河流断面跨县(市、区)界断面水质较上年度有所好转;平乡县、大曹庄管理区、柏乡县、任县污水处理厂按期完工并投入运行,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
3.2010年工作目标:在不断流和上游入境水质达到同期水质目标的情况下,各主要河流断面跨县(市、区)界断面COD浓度低于150mg/L,清凉江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各县(市、区)污水处理厂全部达标排放,全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大重点污染源治理力度。子牙河水系涉及邢台范围内的44家国、省控和市 "双三十" 重点水污染企业2008年6月底前全部安装污染在线监控,2008年底前,所有重点水污染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与运行管理。列入《河北省环境保护 "十一五" 规划》、《河北省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中的9家废水深度治理工程和22家城镇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项目必须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外排水质必须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COD浓度为50mg/L),在建或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出口COD浓度达不到一级A标准的,在2009年完成改造升级。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实行中水回用。
(三)大力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坚决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排放不达标的年生产1万吨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纸厂。2008年底前,取缔未通过深化治理的生料造纸企业和生产能力5000吨/年以下废纸造纸企业以及生产能力1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
禁止新建单条生产线生产能力2万吨/年以下造纸企业、5万吨/年以下的淀粉企业;禁止新建总投资600万元以下的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原料制造企业;禁止新建化学制浆生产企业;对电镀、皮革等工业密集区进行综合整治,平乡、广宗、隆尧等电镀工业密集区,威县、南宫等皮革加工区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集中整治并通过环保验收,开发区、桥西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电镀、化工企业必须于2008年底前全部取缔关闭。
(四)严格新建项目环保审批。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新建限制类和允许类项目的污染物排放量实施 "减二增一" ;对鼓励类项目实施 "减一增一"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未按期完成减排任务、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未建成或已建成污水处理厂出水浓度超标和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达不到60%、河流主要断面水质长期不达标以及完不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或企业,实行 "区域限批" 和 "企业限批"
(五)加强重点企业和重点河流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安装工作。2008年底前,子牙河流域造纸、医药、印染、化工、钢铁、食品、酿造、皮革、电镀等10个重污染行业日排水量100立方米或日排放化学需氧量30千克以上的企业,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必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其中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装置还要与省、市建设部门联网。
在子牙河流域已建2座河流断面设置自动在线监测站的基础上,加快河流断面在线自动监测站建议,2008年底前要完成剩余的2座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任务,为加强子牙河水环境管理并为实行污染区域生态补偿提供依据。
(六)全力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各县(市、区)要开展对子牙河水系主要河流沿岸及重点区域的群众饮水水质情况进行调查,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饮水水质不达标的,要采取措施,并按照《河北省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 "十一五" 规划》要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予以解决。
2008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必须依法彻底取缔所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排污口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
三、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将把各县(市、区)河流考核断面水质改善情况作为对当地政府环保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和河流水环境质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河流水质实行承包制,制定出辖区内每条河流的具体综合整治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治污责任、工作进度和治理效果。市政府按照《邢台市 "十一五" 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每年对各县(市、区)污染物总量削减指标完成情况、重点治污工程实施情况、重点河流跨界断面水质改善情况等进行考核,对完不成任务的县(市、区)领导实施 "一票否决" 。
(二)市政府决定在全市主要河流实行跨县(市、区)断面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并试行扣缴生态补偿金政策和市级领导包和责任制,对于因跨县(市、区)断面水质超过考核标准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市财政局每月按照市环保局提供的考核断面水质超标倍数和扣缴数额,从有关县(市、区)财政中直接划拨本季度扣缴资金,做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减排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实行跨乡镇水质断面考核责任制和县级领导包河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按要求完成。
(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改为企业化运营。实行污水处理厂核查制度,根据处理水量、浓度、削减污染物总量数额,作为污水处理厂核拨处理经费的依据。
(四)加大统筹建设资金力度。面临 "十一五" 末都要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紧迫要求,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考虑子牙河水系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资金问题,采取多种措施尽快解决资金缺口,积极争取国家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集中力量,保证重点,尽快促成计划内污水处理厂建设资金到位,保证计划内未建项目全部开工建设。发展改革、建设、环保、财政、物价、工商、供电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履行统一监管职责。
1.全面加强重点污染企业监督管理。按照全省统一要求我市将对44家重点水污染企业实施环境五星级信用管理制度,即把企业环保表现分为绿(环境友好)、蓝(达标)、橙(一般)、黄(较差)、黑(很差)五级,综合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并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分别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强化对企业环境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社会监督。所有重点企业都要持证排污,安装在线监测装置,设立环境监督员。对严重违法企业采取取缔关停、经济处罚、新闻曝光、控制信贷、取消评先等制裁措施。
2.全面实行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核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依法组织发放排污许可证。自2009年起,所有排污单位实行持证排污,实行严格的污染物排放量化管理,严禁企业无证或超量排污。
3.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企业达标排放排查行动,逐个排查境内每条河流上游工业企业,对查出的超标排污企业,政府要下达停产整治决定,有关部门要组织实施停水、停电措施。到期未能完成排查任务,要追究环保部门责任;对排查出的违法排污企业没有实施停产整改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责任。
4.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园区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监管力度,增加检查、监测频次。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过总量排污的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屡查屡犯、擅自闲置污染治理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5.加强对主要河流断面的监测考核。对连续两个月水质考核断面超过考核指标一倍以上的县(市、区),由市环保局提出区域限批预警;如预警后两个月内整改无明显进展,实行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所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考核断面水质有明显改善,方可解除区域限批。
(六)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强环境宣传,及时报导正面典型,对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进展缓慢的县(市、区)和部门要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