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06-1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6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

工作的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总体要求,切实维护学校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促进民办中等职业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将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要切实加大并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管理力度,要按照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方针,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及时研究解决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程序与管理职责

    举办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技工类中等职业民办学校,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举办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校要把好第一关,要组织专家考核、考查办学人的资质、办学条件、办学实力等,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审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拥有监督指导、引导并依法规范其办学行为的职责。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都应依法接受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管理

    (一)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末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学校和单位不得擅自招收中专学历教育学生,非中等学历教育学校不得挂靠中等学历教育学校招生,中等学历教育学校不得与非中等学历教育学校签订联办协议,不得开展联合办学活动。

    (二)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外设立办学机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审批机关审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设立分校、分部、教学点、工作站等分支机构;严禁公办学校出借出租校舍给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学校校园之内不得举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批准的资质资格、办学内容和专业办学,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超范围办学,严禁出租、出让、转让、出借、伪造、买卖办学资质及办学许可证。

    (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在批准办学地点办学,变更办学地点要报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办学地点、学校名称、层次、类别,不得在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

    (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因故无法正常办学的,应当终止办学行为,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终止前,未经批准严禁引入其他办学机构、办学人;严禁擅自合并民办职业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四、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资产与财务的监督管理

    (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开设银行账户、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聘请拥有财会资格的人员担任会计、出纳。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同时要办理相关收费许可证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及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批及管理机关提交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及管理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及管理机关审查。

    (四)审批及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财产财务的监督和检查,定期举办财会人员培训班,组织人员开展财务管理联查和互查,责令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提交财会报告。

五、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

    (一)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载体,是学校开展招生工作、录取各类学生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对社会的公开承诺,必须客观、真实、准确、规范。

    (二)招生章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历层次、入学条件、学习形式、学习年限、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发学历证书名称及证书种类等。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与备案的内容相一致。学校法人代表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四)招生章程、广告等各类宣传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不得做出超越学校办学权限的承诺。

    (五)对于未经审批备案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审批及管理机关应及时查处,对于屡纠屡犯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规范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

    (一)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程序报经审批机关审批,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举办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必须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聘任、更换校长,必须报审批机关核准。

    (四)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等教学活动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五)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九)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点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七、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并纳入属地党委、团委、工会组织管理

    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认真执行中共邢台市委组织部、中共邢台市教育局委员会《关于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中建立党组织的意见》(邢组发〔2002〕2号)精神,建立健全党、团、工会组织,并按照 "谁主管、谁建立" 的原则,纳入属地党委、团委、工会组织管理之中。属于公民个人办学的,由当地教育部门负责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当地教育部门有困难的,也可由当地党委、团委负责建立,并领导其工作。属于单位主办或联办的,由主办或联办单位负责建立党、团组织,并领导其工作。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工会组织要纳入属地工会组织管理体系中,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

    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受到处罚

    (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分立、合并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

    2.擅自改变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3.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4.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5.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提交虚假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7.仿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8.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9.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10.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招生政策及各项规定,严禁将招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或个人代理,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买卖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

    (一)各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确定主管股室负责民办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要明确专人依法履行对属地内经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

    (二)各县(市、区)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宣传报道、招生就业等工作的管理,对于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行为,有权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自觉主动接受属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规范办学行为,自觉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