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管局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发布时间: 2024-09-14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局 浏览次数:11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预案
为完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切实提高预防、预警,强化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有效减缓重污染天气,根据《邢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邢政办字〔2024〕11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过程,确保应急响应工作高效执行,成立由局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长、局属各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卫中心;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信息的接收、传达;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批示和部署。
二、应急响应启动时间
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应急响应信息,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响应措施
当发布预警信息时,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重污染应急处置预案采取应急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倡议公众减少污染排放措施。
倡导公众夏季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季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车辆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自觉停驶国二(在Ⅰ级(红色)预警期间自觉停驶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机动车;尽量减少对含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异味及油烟等产品的使用。
(二)移动源管控措施
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内依法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及燃气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施工工地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为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重型运输车辆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在Ⅰ级(红色)预警期间,原则上,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市建成区(邢州大道、祥和大街、东华路、滨江路4条道路及合围区域)实施单双号限行(遵照实际发布的指令执行);施工工地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为重点建设工程运输物料的重型运输车辆应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排放标准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三)面源管控措施
加强城市交通道路和施工工地的扬尘控制。除应急抢险外,原则上,施工工地依法禁止土石方作业、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等;对城区道路维护项目施工工地及城市公共领域项目施工工地实施监督管理;对涉及土石方作业的重大民生工程,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渣土、生活垃圾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指导、督导各地政府对城区建筑垃圾、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增加湿扫和洒水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加强主次干道、步行街等城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监管力度。
禁止露天焚烧,督导检查分管区域内沿街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树叶、垃圾、油毯、塑料、皮革等物品和占道喷漆等行为。
四、工作要求
局属各责任科室、局属各单位要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记录,建立台账;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按照通知要求报送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