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08-11-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69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增强投资和消费信心,确保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进行,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居民购房政策支持力度

    (一)减免住房交易税费。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调整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自2008年10月27日起,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供贷款,其贷款利率的下限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三)调整销售住房缴纳营业税的时限。自2008年12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不负担营业税。

    (四)对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转让人给予财政补贴。自2008年12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转让住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市、县(市)对转让人给予所缴税额市、县(市)留成部分等额的财政补贴。

    (五)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发放范围。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由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不少于2人)提供担保,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调整普通商品住房标准。由现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改为150平方米以下。

    (七)实行购房落户政策。外地购房者凡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住房的,可持《房屋所有权证》申请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的市区户口。户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细则。

    (八)成立行政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分中心,运行房产超市,实行交易、产权一体化办理,推行一站式服务。此项工作确保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九)设立 "二手房储金" 服务台。在房产交易买卖双方签订协议后,房产买入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储金服务台,交易完成后,由储金服务台将资金划入卖方帐户。若交易未达成,由储金服务台将资金退还买方。

    二、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扶持力度

    (十)实行一站式收费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前收取。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缴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市财政和收费管理部门研究一站式收费办法。

    (十一)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拆迁改造中鼓励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拆迁补偿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和危陋住宅区改造工程所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十二)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条件。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格审查中,暂时取消以工程形象进度为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同时,建立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登记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预防目前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增强群众住宅消费信心,建立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三)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在全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期间,对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暂下调到5%。

    (十四)积极探索定向建购的运作方式。以出让方式取得商品住宅建设用地及合法建设手续的开发企业,可与有意组织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单位进行定向建购。定向建购要求开发企业资质和商品住房项目建设手续齐全,组织购房的单位与指定银行签订职工预付购房款监管协议,开发企业持定向建购有关资料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

    (十五)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要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按照 "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限期办结" 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时间,在立项、规划、用地、建设、产权办理等环节开辟 "绿色通道" ,加快审批,按时办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六)优化土地供应。对具备分宗条件的地块,积极探索 "统一规划、按功能切块、捆绑出让" 的开发模式。

    (十七)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新建一批价格相对较低、面积适中的普通住房,最大限度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

    (十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各类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切实解决群众之难。

    (十九)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企业和从业人员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诚信档案,严格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详细记录企业诚信行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二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和市场趋势分析,健全房地产市场的预警预报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加强对房地产行业发展战略和市场趋势的分析研究,成立房地产专业化研究机构,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增强房地产市场信息透明度,全面、准确、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涉及到的单位应积极参与建设,整合房地产市场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本意见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政策出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