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1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72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沙河市、邢台县、内邱县、临城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邢台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邢台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

 

   为深刻吸取山西襄汾 "9.8" 特别重大尾矿库溃坝事故教训,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断巩固安全生产集中行动成果,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切实加强我市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邢台市深化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正确认识尾矿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存在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薄弱。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执行不彻底,多数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投入不足,安全费用提取不够,专业技术人员少,应急预案不实施演练,应闭库的不履行闭库程序,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足;由于尾矿库建设早,取证时补做的设计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缺少施工资料与监理资料,许多施工管理档案缺失;现场安全设施不完善,初期坝建设标准低,并且存在许多病库、险库,还有 "头顶库" ,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二是评价机构急需加强监管。部分尾矿库安全评价机构不负责任,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较差,没有指导企业处理存在的隐患,甚至将病库、险库也评为正常库。三是监管责任有待落实。关闭、破产企业的尾矿库、废弃库管理缺位,尾矿库的维护和监管责任不清。四是企业资料有待健全。因尾矿库建设早,当时无设计或无正规设计,施工质量低,许多隐蔽工程无资料可查。

   各矿山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认真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工作,全面排查尾矿库,彻底消除隐患。

   二、深入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

   工作目标:对集中整治期间检查执法中排查的事故隐患在年底前全部整改完毕,非法尾矿库在12月31日前全部取缔;对平地型尾矿库审查设计工作要在2009年1月底前完成,现场整改治理及验收工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对傍山型或山谷型尾矿库审查设计工作要在2009年2月底前完成,现场整改治理及验收要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凡到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尾矿库及其选矿企业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没有使用价值或没有整改能力的选矿企业要督促履行闭库程序。

   主要任务:

   (一)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排查的基础上,对辖区内证照不全的非法尾矿库,于12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取缔行动,切断电源,拆除设备,恢复地貌,消除隐患,并明确维护责任人,落实维护责任,严防事故发生。

   (二)全市尾矿库全部停产整顿,重新进行设计审查和施工验收。从现在开始,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申报但未取证的设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尾矿库停止运行,疏干库内积水,进行全面整顿。对领证尾矿库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措施,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收缴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于12月15日前交市安监局;停产整顿期间,供电部门负责停止供应生产用电,确保停产到位。

   尾矿库停产整顿期间,由安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逐库重新审查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对通过设计审查的尾矿库,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检查安全设施是否按设计进行了施工并齐全有效,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是否到位。通过验收的,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供电部门恢复供电,准许正常生产。原设计如果存在漏洞或缺陷,不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法规与政策要求的,督促企业聘请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补充或重新进行设计,由参加设计人员对尾矿库现状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隐患根据相关规程、标准在设计文本中提出整改措施及施工方案,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尾矿库企业按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施工完成后经安监部门组织专家及相关监管人员集体验收合格后,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通知供电部门恢复供电,准许该选矿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其尾矿库允许正常运行。按照 "谁签字、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认真落实安全设施 "三同时" 程序,严格把关,验收合格一个,批准一个,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尾矿库的设计修改补充或重新设计及治理施工工作,必须符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的标准要求。

    (三)加强对尾矿库闭库和废弃尾矿库的监管。尾矿库坝高或库容已达到设计要求或永久性停止使用的,要履行闭库程序,必须进行闭库设计,并经安监部门批准。闭库安全评价报告要报安监部门备案,企业要按照闭库设计组织闭库施工,并制定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做好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排查治理关闭或废弃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隐患,负责坝体及排洪设施的维护。

    对库容较小、危害性不大的废弃尾矿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可行性论证后,有条件能复耕的要支持复耕。经正规程序完成闭库工作的,要移交国土资源部门纳入地质灾害治理范围。

    (四)加强尾矿库再利用的安全监管。在用尾矿库或闭库(含废弃库)后进行回采作业,以及启用闭库后的尾矿库或将其改作他用,都必须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5章尾矿库建设的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工程设计和安全评价。在利用的过程中,要遵守《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第6章规定,确保尾矿库安全。在尾矿库进行回采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库的再利用工作结束后,要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进行闭库。

    凡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品选矿的企业,必须建有配套的尾矿库,待尾矿库闭库时,选矿企业必须实施闭库程序,消除尾矿库存在的隐患。为确保闭库工作顺利实施,杜绝无人管理或遗留安全隐患,建立选矿企业尾矿库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制度。自2009年1月1日起,凡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选矿企业和未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选矿企业按以下标准一次性缴纳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五等尾矿库中平地型每库5万元,傍山型每库7万元,山谷型每库10万元;四等尾矿库中平地型每库10万元,傍山、山谷型每库15万元。

    按属地监管原则,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由县级财政统一收取,待企业完成闭库工作,企业申请经当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返还闭库隐患治理保证金。对未按规定进行治理,经监督检查仍无法落实闭库治理工作的,由政府指定管理单位动用该企业缴纳的隐患治理保证金,实施隐患治理,履行闭库手续。

    三、加强监管,建立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工作机制

    (一)突出抓好生产运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工作。已投入生产运行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监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尾矿库库址、等别、坝型、坝外坡坡比、筑坝方式、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重大设计方案进行变更。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监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尾矿库企业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坝体稳定性勘测和分析,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及尾矿库闭库前都要进行坝体稳定性勘测和分析;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对经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管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被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被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二)严格 "三同时" 审查,明确分级属地管理责任。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安监局负责四等及五等尾矿库山谷型、傍山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县级安监局负责五等尾矿库平地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将审查、竣工验收意见及审批手续报市安监局备案。

    市安监局负责市属以上选矿企业尾矿库并重点加强对四等以上尾矿库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县级安监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县属以下选矿企业尾矿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中介机构要认真履行安全工程技术服务职责。承担尾矿库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施工及施工监理工作的安全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的资质范围从事相关安全中介活动,并对所出具的安全工程技术服务报告负责;对于按照规定应报请安监部门评审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中介机构要及时督促尾矿库企业按本实施意见 "分级属地管理" 的规定报安监部门评审,未经评审和评审不合格的为无效文本。

    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等工作。安全评价报告要按照《河北省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实施办法》(冀安监管一〔2005〕55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应包括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和构筑物计算等内容。安全评价报告中依据的尾矿坝稳定性勘测和分析报告必须是有资质勘测单位出具的三年内的有效报告。

    中介机构在安全评价评价报告中要给出明确结论。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对尾矿库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做出明确结论、提出尾矿库安全措施建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根据勘测资料分析评价尾矿坝稳定性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坝防洪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尾矿库安全度、尾矿库与周边环境的相互影响、安全对策、是否符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结论应包括:工程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对策补充建议、是否符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国家安监总局第9号令规定的条件)。

    中介机构出具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中的安全专篇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编制,并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四)切实加强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闭库除外)、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专篇,下同)、安全验收评价(闭库为闭库评价)、尾矿坝稳定性勘测分析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经安监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分级管理的规定审查合格并报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否则不得施工。尾矿库建设项目完成后,其安全设施应按规定报安监部门验收合格。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的尾矿库,应按规定向安监部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除要提交国家安监总局第9号令规定的材料外,还要提交经审查合格的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评价结论为合格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和稳定性勘测分析报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投入生产运行。

    尾矿库闭库必须进行闭库安全评价、闭库设计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经安监部门按本实施意见分级管理的规定审查或验收合格。尾矿库企业申请闭库,应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安监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审查合格的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审查合格的闭库设计;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施工监理报告;其他相关资料。

    尾矿库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具有安监部门颁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尾矿库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一)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安监部门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本辖区内的企业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危、险、病尾矿库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发改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本辖区内的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危库和险库。

    环保部门负责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对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污登记,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选矿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国土部门负责检查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取缔、关闭辖区内无证开采的违法企业。

    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取缔无营业执照而生产经营的选矿厂,对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经限期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的选矿企业,工商部门接到批准文件后应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供电部门负责做好电力供应和监管工作,不得对非法无证选矿企业供应电力。根据当地政府或安监、工商、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下达的停电通知,负责实施停电措施。

    (二)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尾矿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健全尾矿库工程档案;加大安全资金投入,提升安全生产条件;做好日常巡检与定期观测,切实加强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管理,加强对尾矿库的排洪、泄洪设施的维护,保证尾矿库的调洪库容和干滩长度;加强对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操作管理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齐救援装备和物资,针对可能出现的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三)周密安排,强化执法。有关县市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立足当前,着眼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企业积极配合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要强化尾矿库监管执法工作,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进行安全评价且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各种证照,提请政府依法关闭;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要依法查处,确保隐患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