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8-12-18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残联等15个部门制定的《邢台市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
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
为减轻重度残疾人家庭负担,进一步改善重度残疾人的生存状况,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办字〔2008〕13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政府主导。托养服务工作要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以不同形式参与托养服务工作。
(二)公益性质。托养服务以就业为主,融生活技能训练、职业康复、教育、工疗、农疗、娱乐为一体,属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的工作,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三)因地制宜。根据各地实际选择和建立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机构,形成目标一致、形式不同的托养服务体系。托养服务机构与残疾人康复机构、精神病医院、社会福利机构是依托或合作的关系。
二、目标任务
计划用七年时间(2009-2015年),实施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基本满足全市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市和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办字〔2008〕13号文件要求分别建立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并开展托养服务(见附表)。
三、托养服务对象
凡具有邢台市户籍,年龄在就业年龄段,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智力残疾人,处于稳定期的精神残疾人以及等级为一级且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等三类(除智力和精神残疾外无其他重大疾病及各类传染病)残疾人均为托养服务对象。
四、托养服务方式
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和家庭状况及各地托养机构条件,可采取不同的托养方式:
(一)残联自办。市、县(市、区)残联有场地、人员、资金的,可自办具备托养服务功能的安养院;有人员、设备、资金,但场地较小,残疾人无法住宿的,可办庇护工场或工疗站实行日托;有较大场地,适宜搞种植、养殖业,又能解决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可办农疗站,专门托养已治愈的精神残疾人。托养时间由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与托养服务机构协商确定。
(二)整合社会资源联办。各级残联在不背包袱、不承担无限责任、确保服务项目规范的前提下,以提供场地、部分投资等方式,与养老院、精神病院、企业、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采用租赁、联办、合办等形式建立托养服务机构。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可依法利用荒山、草地等建农疗站。
(三)民办公助。对资金需求量不大、技术含量不高的民间托养服务机构,有关部门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扶持。
(四)社区服务。以智力残疾人为对象,以社区为单位,根据智力残疾人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教育培训、简单劳动、康复训练、特奥活动等托养服务建立托养服务机构。
(五)购买服务。对托养服务机构中的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实行购买服务,推进托养服务机构良性发展。
五、经费来源
托养服务工作所需资金采取 "政府投入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 的方式解决。具体筹集方式:一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一部分;二是动员社会力量募集资金;三是收取托养对象交纳的费用。
六、服务与收费标准
(一)服务标准。托养服务机构,必须是经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基础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和服务的敬老院、福利院或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福利机构。
对纳入托养服务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应首先保障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所需,并根据其情况,提供必要的康复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可以适当组织开展教学与职业技能培训及简单的生产劳动。同时,所有托养服务机构都要按有关规定与其所服务的残疾人或监护人签订托养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收费标准。托养经费由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和护理费组成,基本生活保障经费参照当地 "三无" 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确定,护理费参照护理等级相应的护理标准确定。参考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审定。
(三)奖励补助。托养服务机构建立时,各级残联应支持必要的康复训练、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设施、设备,资金开支渠道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七、托养服务人员的配备
托养服务机构可按照现行就业再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及程序,向劳动部门申请政府公益性岗位用工资格。经劳动部门审批通过后,托养服务机构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八、工作职责
(一)托养服务机构与送托人的职责
送托人:负责向托养服务机构出具被托养人的身体状况证明;负责被托养人的接送工作;负责被托养人的基本生活费用。
托养服务机构:托养服务机构具体负责被托养人的生活照料、技能训练、康复治疗;负责被托养人的人身安全;保障被托养人生活环境卫生整洁;负责与送托人及残联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被托养人的各种问题。
(二)部门职责
各级残联负责托养服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做好调查摸底和具体工作实施。负责托养服务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工作;负责对本地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托养服务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对托养服务机构实施财务指导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托养服务机构进行公益岗位用工资格审核,按照政策规定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
其余部门根据自身职能对托养服务机构给予工作指导和管理,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及规费减免,切实为托养服务机构解决实际问题,保障托养服务工作顺利进行。
九、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各地要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完善委托服务协议制度、托养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岗位守则、托养对象守则、日常工作记录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家属联系制度等完整的规章制度,使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