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17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3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日

关于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的

试  行  办  法

 

    为了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制度,健全国有企业的监督机制,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向国有重点骨干企业派出监事会的试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派出监事会、监事的企业范围

    派出监事会、监事的企业范围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二、监事会、监事的选派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由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出。

    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出,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推荐监事人选并委派监事会主席。监事会成员比例由股东方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出资方推荐后,公司股东会确认。

    国有参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成员由各股东方派出,监事会主席根据资产出资情况,由市政府国资委与各股东方协商确定推荐。监事会成员比例由股东方按照出资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出资方推荐后,公司股东会确认。

    三、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性质和职责

    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向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市政府国资委对市政府负责,代表市政府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监事会(监事)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其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四、监事会的组成及人员任职条件

    (一)监事会的组成

    每个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一般为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若干人(一般为4人,其中职工代表2人)组成。

    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1-2名工作人员。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代表和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二)人员任职条件

    1.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由正县(处)级或副县(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正县(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副县(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政廉政,公道正派;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懂得宏观经济和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其职责是:

    (1)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2)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3)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4)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2.专职监事

    专职监事由科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统计、微机和涉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勤奋敬业,恪尽职守;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3.兼职监事

    兼职监事应熟悉企业情况,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和职工利益;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较高的文字水平。

    企业(含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亲属、秘书不得担任兼职监事。

    五、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和具体要求

    (一)每个监事会为独立的办事处,挂牌为:邢台市国有企业监事会xx办事处。

    (二)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代表担任的兼职监事可以同时担任1-3家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三)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在其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四)监事会进驻企业后,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全年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写出年度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

    1.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2.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

    3.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

    4.市政府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监事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监事会不得向企业透露以上检查报告内容。

    检查报告的编制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提出专项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六)监事会根据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需要,必要时,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监事会根据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可以建议市政府责成审计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

    (七)监事会在监督检查过程中须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和研究企业的改革发展、年度财务预决算、重要产权变动和重要人事调整等重大事项的会议。

    (八)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企业负责人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九)监事会成员均需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六、检查报告的办理程序

    (一)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由市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报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报市政府。

    (二)市政府国资委上报市政府的检查报告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后,批转市直有关部门。

    属于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整改意见;属于企业领导班子方面的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和市政府国资委党委提出整改意见,报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任免手续;对企业领导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对反映重要问题或急迫问题加 "急" 字的专项检查报告,市直有关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落实,一般要在一个月内将处理意见向市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市政府国资委反馈;对不加 "急" 字的检查报告,也要尽快提出意见,一般要在三个月内反馈。

    (四)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要支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对企业及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价、考核、奖惩时,要与市政府国资委沟通,把检查报告作为重要依据。

    (五)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落实检查报告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进度和结果。

    七、监事会的管理

    (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承办市政府交办的事项。

    (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拟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派员方案。

    (三)监事会主席人选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按干部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考察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由市政府任命。属于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察,由    市委组织部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后,由市政府任命。

    专职监事和兼职监事中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代表的选拔由市政府国资委党委会同市委组织部组织安排。

    专职监事由市政府国资委任命,市委组织部备案。

    兼职监事中从有关部门和单位派出的代表由市政府国资委征求所在单位意见后,市政府国资委派出,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工作人员由市政府国资委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或从企(事)业单位按规定条件选聘,分配到各监事会,其行政、工资等关系仍在原单位,享受监事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待遇。

    (四)监事会人员的工作岗位补贴等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国资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由市财政拨付。

    (五)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所需费用以及培训等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国资委统一列支。

    (六)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并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监事会成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业绩考核制度,监事    会成员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监事会主席的考核,应该在市委组织部每年考核时一并考虑,在考核的基础上,提出奖惩意见。具体考核办法和奖励办法由市国资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

    监事会主席的工资仍然执行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由市财政列支,市委组织部负责审批,人事档案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八)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监事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2.对企业存在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查不出来、查的不深、查的不透、查的不实的;

    3.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4.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5.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八、对企业的要求

    (一)企业要积极配合监事会的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二)企业要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监事会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等有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监事会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时,有权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