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2-2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5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2008年,国家和省相继下发《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冀政〔2008〕9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74号)等文件,对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意见,为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保持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一)《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邢政〔2006〕3号)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以及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创业补贴等政策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各项补贴政策按照国发〔2008〕5号、冀政〔2008〕90号以及本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中正在享受扶持政策期限内的,继续享受至期满。《再就业优惠证》从2009年元月起予以废止,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各县(市、区)及相关部门要结合我市实际,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确保社会稳定。
二、完善登记制度,加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规范管理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在全市通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的唯一凭证。一是要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年检的规范化管理。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微机管理,及时将年检通过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录入微机,确保一人、一证、一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办理程序、条件以及年检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2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邢市劳〔2006〕4号)等文件执行。二是要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及失业报告情况。各政策执行部门和提供就业服务的机构要及时在享受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标注落实政策的内容、金额、部门、时间等。三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要求期限进行年检,逾期未年检的,由原发证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不再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原《再就业优惠证》和未年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作废,由持证人交原发证机关销毁。
三、完善政策措施,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三)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范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身有残疾、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完全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四)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具体类别。
上述范围内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可分为以下五类:
1. "4050" 人员: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就业转失业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人员。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一名成员。
4. "零就业家庭" 、企业军转干部、市级以上(含市级)劳模、单亲家庭以及烈士直系亲属中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且就业特别困难的人员。
5.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因城镇公共建设,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界定标准以当地政府现行标准为依据),难以实现就业的农民。
(五)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和管理
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须持有效证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负责核实情况并公示后,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单位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 "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标志,就业困难人员据此享受相关部门提供的就业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相关部门在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各项援助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动态掌握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定期入户调查、跟踪随访和及时调整制度。
四、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扶持
(六)帮助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创业培训、政策咨询、开业指导、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 "一条龙" 服务。就业困难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享受扶持政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七)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困难人员就业。对合法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置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就业援助协议,在协议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
(九)提高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实际缴费额的2/3。
(十)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劳动合同(就业援助协议)续存期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视情况延长到退休。
五、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
(十一)为切实推动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要尽快理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加大放贷的力度,建立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邢台支行、经办金融机构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小额贷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顺利推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扩大贷款范围。要推动信用社区与经办银行加强合作,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和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具体政策由人民银行邢台支行、市财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
六、加强公共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二)积极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 志愿活动,输送毕业生到基层支农、支教、支医和扶贫,通过政府的资金扶持,让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招聘毕业生,应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市情,按比例拿出一定的岗位面向 "三支一扶" 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志愿者定向招聘。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制定新进人员计划时要拿出二分之一的职位,招录(聘)具有二年以上基层工作经验的高校毕业生,并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十三)加强和规范见习基地的管理。选派未就业毕业生到见习基地进行见习,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为企业提供一个选英聘才的平台,实现毕业生就业与企业择人的 "双赢" 。
(十四)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办法与程序。贯彻落实机关招录工作人员 "凡进必考"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面向社会 "公开招聘" 的规定和制度(相关文件正在拟定中),公开、透明的面向社会招聘。每年要对全市事业单位进人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就业环境。
(十五)免费管理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凡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在择业期内免费代管,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七、加大力度,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初次参加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指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其中:对享受低保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其他人员给予60%的补贴。
八、加强组织领导,保障促进就业工作顺利实施
(十七)各县(市、区)政府和各级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协调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履行职能,确保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到位。
(十八)市、县两级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同时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十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宣传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大力宣传就业和创业带动就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失业人员转变观念、艰苦奋斗,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