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0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4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邢台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邢台市家电下乡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根据《河北省家电下乡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09〕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消费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家电下乡的政策规定
(一)实施时间。2009年2月1日--2013年1月31日,实施期间为4年。
(二)补贴产品及价格。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产品具体型号及销售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招标确定。此外,我省还增加了电脑和热水器,型号和限价由省商务厅确定。
(三)财政补贴政策及补贴资金负担。对农民购买的财政补贴家电下乡产品,国家按照产品销售价格的13%直接补贴消费者。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每户每类产品最多可购买一台(件)。
二、工作安排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家电下乡工作领导小组,李博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局长任玉波、市财政局局长徐兰军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家电下乡的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市)政府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家电下乡工作。县(市)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家电下乡具体工作方案,并报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备案。各县(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全力以赴做好家电下乡具体实施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要建立层层联系制度,加强沟通协调,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资金发放工作。
(二)各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结合中标销售企业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县域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要引导中标企业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日用品销售网点签订加盟协议。县(市)商务部门在接到销售网点备案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上审核通过,予以备案,同时准确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将销售网点有关申请材料复印件附后。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家电下乡产品不享受补贴。县(市)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作为不同销售企业的授权网点重复备案。县(市)商务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每周一将销售网点备案情况及时上报市商务局确认。市商务局负责统一指导全市家电下乡实施工作。
(三)对销售企业的要求
1.各有关销售企业要建立由主要负责人挂帅的家电下乡工作领导班子,确定工作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制定市场测算、宣传、农村网络建设,保障和应急等操作方案,统筹协调内部各环节工作,做到运转高效,反应快速,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进行。
2.加快家电销售服务网络建设。每个乡镇(办事处)至少要设立1个家电下乡销售网点。
3.规范促销行为。促销活动要认真执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职业道德,诚信经营,不得开展低级庸俗的促销活动,不得扰乱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不得侵害国家、消费者和其他零售商的合法权益,严禁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不得借用家电下乡的名义,进行与家电下乡无关的商业促销活动。开展家电下乡促销宣传活动,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清晰、明白,不得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要充分利用家电下乡的相关政策,以丰富多样的形式,做好旺季促销活动。
4.保证中标产品货源充足。要做好货源组织工作,确保及时将家电下乡的中标产品配送到各销售网点。要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和不在中标范围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网络。
5.严格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属各网点认真执行中标产品限价规定,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价或变相提价销售。
6.做好售后服务。一是要为农民提供安装调试、使用辅导、维修服务、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等,坚持按规定送货上门,确保农民买得方便、用得放心。二是要督促销售网点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按规定做好退换货。三是要妥善处理投诉。各有关企业都要建立服务热线,从企业总部到销售网点,都要公布投诉电话,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和限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诉求。
7.积极配合宣传。各有关销售企业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商务、财政部门搞好惠民政策的宣传,认真制定本企业的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搞虚假宣传,误导农民,杜绝坑害农民情况发生。
8.加强制度建设与培训工作。要从购、销、存到配送、维修、服务和信息工作等方面,建立健全家电下乡工作管理制度。要以落实政策、执行制度为重点内容,对企业及各网点相关的业务、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四)对销售网点的要求
1.销售网点备案条件: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网点;(2)要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等服务能力;(3)必须设立家电下乡销售专区(柜),并固定专人进行讲解、咨询、演示,严禁不带标识卡的产品进入专销区(柜)范围;(4)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牌,张贴企业签订的《家电下乡销售服务承诺书》、家电下乡宣传告示(向农村居民告知本企业或本网点销售的补贴类家电品种、型号、价格和每户限购数量等);(5)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6)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或由上一级销售商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2.网点备案程序。中标销售企业或网点携带备案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中标销售企业与备案网点签订的加盟协议或授权书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县级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市区各销售网点直接到市商务局备案),并填写《河北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备案登记表》。凡未经备案确认的销售网点,其售出的补贴类产品不享受补贴。
3.做好销售服务工作。要对补贴类产品购买人准确开填税务发票并提交随机标识卡。开填发票可以一人(一户)一票多品,但不得多人(多户)共用一张发票。发票除完整清晰填写品名、规格型号、价格、购买日期等外,还须在右上角清晰工整注明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产品标识卡号码(一票多品均须填写)。
4.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销售网点在产品销售的同时必须按照要求,将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五)购买和申领补贴程序
1.购买程序。农村居民持个人 "居民身份证" (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 "居民户口本" 到省内任何一家经过备案的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均可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补贴类家电产品。购买时要注意索要 "税务发票" 和家电下乡 "产品专用标识卡" ,并核对所填内容与本人情况是否一致。
2.申报补贴资金程序。购买人持有关票据和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财政所申报补贴。申报补贴时应提供的资料:(1)购货发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3)居民户口本。(4)补贴类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5)购买人粮食直补专用存折或购买人储蓄存折。
3.补贴资金的审核和兑付按《河北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4.退货审核。按照先退补贴后退货的原则,购买人因质量问题需要退货的,在销售网点同意并在原销售发票上注明 "同意退货" 后到乡镇财政所审核。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乡镇(办事处)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未发,可退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 补贴已发的,购买人退回补贴资金,财政所在原销售发票上签署 "补贴已退,可退货" 意见,并加盖公章。购买人凭乡镇(办事处)财政所签署意见的销售发票到原购买网点办理退货手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家电下乡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涉及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市、县两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与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建立紧密地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组织中标企业抓紧时间完成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培训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市、县两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宣传计划,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相关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要督促中标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制定相应的宣传计划,严禁虚假宣传,误导农民。
(三)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市)在选定销售网点时,要拟定一个备用网点,一旦选定的销售网点出现供应不及和其它紧急情况,可立即启动备用网点。为了防止家电集中购买所引发的供货间断、排队争购等情况,缓解供需矛盾,方便农民购买,各县(市)可采取预约登记、组织团购、送货上门等切实可行的得力措施,确保市场秩序稳定。如果出现抢购、挤购等情况,销售网点要立即停止销售,情况严重的,公安部门要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待秩序平稳后再行销售。出现货源断档导致销售中断等情况时,销售网点不准关门停业,要主动向待购者做好解释工作,同时向上级部门紧急报告,在最短的时间内补充货源。对由于货源不能及时补给而引起市场波动和其它情况的,要追究有关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的责任。
(四)强化监督管理。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及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服务网点的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督与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要严厉查处。市、县财政部门要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了解农民领取补贴情况,确保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对销售企业及网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农民及企业投诉(市商务局投诉电话:2688936,市财政局投诉电话:2222027)。
(五)经费保障。为使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均需给予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