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3-25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37     字体:[  ]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桥西区、桥东区、邢台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城市主要街道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空间,反映了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体水平。进行城市主要街道市容环境整治,是全面提升城市品味,展现现代化城市面貌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城镇面貌 "三年大变样" 活动的重要内容。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城市精细化管理为主导,以提升城市品味为目标,以沿街

    店铺门头牌匾、建筑立面包装、市容秩序、环境卫生治理为重点,按照 "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政府组织、业主落实、社会共享" 的原则,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对市区主要街道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美化城市容貌,提升城市档次。

    二、整治范围

    此次整治范围为市区十条严管街道(泉北大街、团结大街、中兴大街、新兴大街、钢铁路、冶金路、守敬路、新华路、顺德路、邢州路)和仿古街、红星街、新西街,新世纪广场、火车站广场、清风楼、明月门洞等重点部位。其中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先做示范整治。

    三、整治目标

    针对市区市容环境现状,集中优势力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以中兴东大街为重点,逐步向十条严管街推进,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不规范现象、多发性违章行为,对影响我市整体形象的重点区域重点路段的景观和秩序全方位综合整治,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实质性突破,达到市容市貌明显改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形象明显提升的效果。

    四、整治标准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主要街道两侧既有建筑外观改造和街道景观环境整治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要求,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

    (一)广告牌匾

    1.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1)下列区域及位置禁止设置各类户外广告:

    ①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及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②市人民政府明令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③风貌建筑保护区、风貌建筑及保护性、标志性建筑;

    ④主要街道两侧、交叉路口四周的护栏、围挡;

    ⑤沿街商铺门窗;

    ⑥各类涵洞内、桥梁下。

    (2)除商业密集区以外的街道原则上不再设置楼顶、楼体广告和其它形式的户外广告,同时严格控制商业密集区的户外广告设置,鼓励商户采用新技术、新材质制作户外广告,且不得破坏原建筑物立面造型,不得遮挡或影响建筑物的整体景观。

    (3)公交候车亭等市政设施等允许设置广告的,需设内置光源,属同一形式多处设置的,应统一规格、统一材质。

    (4)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等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发布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画面右下角标明市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编号和设置人的法定名称。

    (6)违反本规范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7)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遇大风、汛期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8)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出现断亮、残损的,设置人应当在24小时内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9)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区范围内已到期或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按照市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

    2.门头牌匾设置要求

    (1)文字。门店牌匾的内容要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力求简洁明了。文字、拼音、计量单位等必须规范准确。

    (2)版面。牌匾版面应及时清洗、整修、更换、无歪斜、污渍、破损、退色、缺字现象,达到整洁完好,悬挂规范;牌匾版面及造型应当与自身店(门)面相协调,版面设计美观,色彩搭配合理,体现行业特点;主干街路、重点区域牌匾版面设计应与建筑物风格、店面装修及橱窗设计相结合,采用装饰性、立体性等表现形式设置。达到设计精细,简洁大方,材质优良;版面文字疏密得当,字体尺寸比例协调,主题突出,标识适当,无广告文字内容。

    (3)灯饰。设置牌匾应当采用内置灯、背景灯和霓虹灯等形式亮化,灯具设置应兼顾白天景观效果;商、服企业应结合区域环境和店面风格合理配置灯饰,做到设计新颖、动静结合、突出夜间景观效果;灯饰设施应及时维修、更换、保持整齐完好;积极推广使用新光源、新材料、展示时代气息。

    (4)材质。牌匾制作应因地制宜,选择坚固耐用、防腐美观、不易退色的材料,达到视觉效果新颖,牢固安全;主干道、重点区域的牌匾应根据版面设计,采用先进制作工艺和新型材料,达到制作精良,造型美观;禁止使用泡沫、即时贴、灯箱布、喷绘布扣板等材料制作牌匾;招牌所使用的材质。为提高档次、达到美观、经久耐用,设置的材质必须为亚克力、霓虹灯或高清晰内亮式招牌。

    (5)定位。

    ①牌匾设置原则上一店一牌(匾),以建筑楼体为单元,以不遮挡采光窗和影响建筑特色及不侵犯合法权益为原则,在店面上方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定位设置。依附建筑楼体外墙立面竖向或顶部设置的。不得在橱窗、玻璃、幕墙上再粘贴各类图形、文字广告;

    ②一层店面牌匾设置,下沿齐一楼门头,上沿齐二楼下窗台线,沿街平房设置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外挑距离有走廊的一般不超过0.5米、无走廊的一般不超过1.5米;

    ③一楼以上的垂直招牌,形式、高度必须统一,造型新颖,一般采用滚动式霓虹灯或其他新型发光材料设置;下沿一般与二楼窗户上沿相齐,顶部不得超过建筑物檐口高度,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少于3米,外挑距离不得超过1.2米;设置在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垂直招牌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每幢建筑物上垂直招牌数量不得超过两块;

    ④沿街建筑物的门头牌匾不得多层设置。一楼以上的单位需设置单位名称的,可依次在一楼出入口有序设置铜牌或在一楼大厅内、门前设置指示牌;仍无法设置的,经批准可用铜质字、烤漆字或亚克力字等新型制作材料,在建筑物立面上直接镶嵌;

    ⑤门店牌匾设置严禁破墙破窗开门店;严禁外扩;严禁使用外置封闭式卷闸门。

    (6)规格。在店面范围内,与一层店面比例协调,禁止超范围设置;同一建筑楼体(含相连接建筑楼体)层面牌匾的规格与平面原则上尺寸统一、造型协调;商业招牌、标识应结合行业特点,根据外墙面现状最佳比例设定。设置形式、规格应与店面及经营项目协调,设置高度、间隔统一整齐。

    (7)门店牌匾的设置单位(门店)应按批准的时间、位置、朝向、形式、规格、内容、色调、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须变更的,应按原申请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8)门店牌匾设置者应该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污浊、破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原貌。

    (二)建筑容貌

    1.沿街的建(构)筑物外立面包装。按照《邢台市区沿街建筑立面包装整治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对楼体和墙面污损、陈旧、表面脱落、涂料斑驳、褪色、涂写、刻画、张贴等影响市容观瞻的现象进行修整、清洗、粉刷、高档包装,并按要求增加亮化设施,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色调与周边景观相谐调。

    2.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3.清风楼、火神庙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4.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5.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6.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工地,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7.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8.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9.对沿街楼体进行平屋顶建筑改建成彩色坡屋顶。

    (三)市容秩序

    1.主要街道沿街门店橱窗、卷闸门。彻底清除街道两侧门店橱窗、卷闸门、玻璃、门楣、墙面粘贴广告图片及文字。对卷闸门实施改造,要求更换成钢化玻璃门窗。

    2.彻底清除建(构)筑物、临街及小区墙体、电杆、路灯杆、各类棚亭、桥体、涵洞等部位涂写、悬挂、粘贴的小广告。

    3.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4.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1)科学设置一批高标准停车场(点),在沿街门店、企事业单位门前划定泊位,完善停车场设施。(2)非机动车停放,要求车辆必须线内停放,达到车头一致,摆放整齐,不占盲道,不堵交通。(3)机动车停放。在沿街门店、机关单位等公共场所门前做到停放有序、整齐。(4)对无序停放机动车辆处罚力度。

    5.城市主要街道、重点区域不得有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

    6.洗车行、汽车维修装饰店,不得店外洗车、擦车、修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

    7.各公共场所(火车站、汽车站、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8.落实主要街道沿街门店 "门前三包" 责任制,保持卫生整洁、秩序良好、设施完善。

    9.规范集贸市场和早夜市,严禁市场外溢,小商小贩要撤离至主要街道口30米以外,有便道的市场街,商贩全部上台经营,无便道的市场街,实施划线管理,商贩一律在线内经营,同时对市场街实施分类划取管理,保证市场街良好秩序。

    (四)城市亮化

    1.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的要求。市区主要街道亮灯率不低于98%,次要街道亮灯率不低于95%。  

    2.桥梁栏杆景观照明和涵洞内照明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主要街道沿街两侧3层以上建筑物、特色建筑及车站、广场等重点部位,需增加LED、霓虹灯等新材质、新技术的亮化设施;沿街各单位,需按要求的规格、材质将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至本单位楼顶临街外沿处,且按要求增加亮化功能,保证单位名称标牌牢固、美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保持其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并保持功能良好,开闭正常。残缺、损坏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修复、更换;遭受污染的,应及时清洗。

    4.新建工程的亮化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设施安装完成需经市城管执法部门验收。

    5.主要街道沿街楼体、牌匾夜景照明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和拆除。

    6.开闭时间。常年开闭时间,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每日二十时开启,二十二时三十分关闭;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每日十八时开启,二十二时关闭。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7.夜景灯光亮化设施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规范,并同时配备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等保护设施,保证设置牢固和使用期间安全。

    8.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9.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由设置单位(个人)负责维护,应保持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损坏的,应当及时维护、修复或者更换。

    (五)清除违法设施和拆除违法临建

    1.清除沿街各类违法建筑、违章棚亭;清除沿街建筑二层以上(含二层)防盗网、放物栏、破旧遮阳罩;清除楼顶、阳台的杂物;清除建筑外立面各种吊挂,无擅自设置的各种指示牌、标志牌。

    2.结合拆迁工作对道路沿线可是范围内的有碍观瞻的平房和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拆除,对拆迁后的空地实施绿化或硬化,有条件的进行地块整理。对保留的建筑实施综合整修。

    (六)施工工地

    1.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其高度不低于1.8米。

    2.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或水排,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3.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

    4.拆除建筑物的工地须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5.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七)城市环境卫生

    1.生活垃圾实行定时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2.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3.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达到 "五净一彻底" 标准。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4.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 "三包" (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5.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6.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7.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八)市政设施

    1.保持道路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便道无破损、缺失;盲道平整、无塌陷、缺失;路沿石、树坑石平整、顺直,无缺失。

    2.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4.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5.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6.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九)提升绿化水平

    1.城市道路和临街绿化布局合理,植被养护良好,无违法占绿。

    2.行道树应排列整齐,同一路段树木品种应趋于一致,树冠应均匀完整,枝繁叶茂,无病虫害,无缺株、死株,树边无泥土裸露现象,行道树不得影响机动车通行和路灯照明,不得影响电力、通信等管线及周边建筑物,其支撑物应统一高度,统一形式。

    3.道路绿化隔离带的绿篱应修剪整齐,讲究造型美,无缺株断垄现象,内无垃圾和杂物。

    4.街头游园广场内灯具、石凳、喷水池、护栏等各类绿化设施应保持完好,卫生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无园内骑车、遛狗等不文明现象。

    五、职责分工

     "三区一县" 负责对各自辖区内街道市容环境进行综合整治。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直企事业单位沿街建筑粉刷包装、夜景亮化;市区环境卫生,市容秩序,施工工地、施工车辆围挡、遗撒;户外广告及门头牌匾治理;负责整修整治范围内的道路、桥梁、便道、路灯等设施。

    市工商局负责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店外经营、乱贴乱画的治理,对不服从管理的商户,暂扣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市交警支队负责协助市城管执法局划定机动车停车位和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督办沿街单位的楼体进行高档包装、 "平改坡" 等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合力。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整治工作指挥部,具体负责对改造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改造整治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任务目标,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的积极性,确保按照标准和时限完成各项任务。党政机关既有办公建筑的外观改造。

    (二)加强检查督促严格奖惩。三区一县、市直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整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城管执法部门要按照综合整治工作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检查和督促,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集中整治后,由市城管执法局领导对三区一县和各有关部门整治效果组织检查验收。对按时完成整治工作的区县政府和市直部门将予以表扬;对推诿扯皮、工作严重不力、不能按时完成整治任务的,区县政府、市直部门将追究有关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大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市容环境整治工作的意义。通过多种形式,提高全社会对市容整治工作的认识,引导市民理解、支持、参与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