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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限期淘汰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09-05-04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工作部署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邢台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在全市限期淘汰使用氟里昂
制冷剂的通告
办字〔2002〕38号 2002年7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臭氧层和人类生存环境,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2〕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限期淘汰使用氟里昂制冷剂。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家用冰箱、冰柜、空调从2002年7月1日起不得继续充灌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对现正常运转不需补充制冷剂的,可继续使用;对维护过程中需充灌制冷剂的,必须更换成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技术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
汽车空调至2003年底要完成替换氟里昂制冷剂。
工业及商业用中央空调及制冷冷藏设备至2003年底前淘汰氟里昂制冷剂。对在用工业及商业中央空调和制冷设备因制冷剂泄漏的,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得充灌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必须更换成国家环保总局认定的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技术中的制冷技术和产品。
自200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含氟里昂的制冷剂,对尚未使用的氟里昂制冷剂予以封存,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回收。
二、从现在起,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含有氟里昂制冷剂的项目;禁止从事经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新订购、储存含有氟里昂的制冷剂;所有新建、扩建的工业及商业项目,其制冷设备必须使用非氟里昂制冷剂。
凡使用和更换成符合国际制冷行业ASHRAE标准,不含氟里昂,具有环保、经济、节能、更换简便易行、不需更改原设备零部件等优点的非氟里昂制冷剂的制冷设备,均须贴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 "绿色制冷标志" 。
三、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鼓励扶持相关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淘汰氟里昂产品。
四、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保护臭氧层、节能增效和提高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的宣传力度,并适时召开各种类型的替代技术推广会,宣传指导替代氟里昂工作,推动新型环保无氟制冷剂在我市的推广应用。